我区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法定安全职责被罚
来源:沙坪坝区应急局
日期:2023-05-20
近日,区应急局对辖区某机电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总经理未按规定建立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未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依法对该企业主要负责人实施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的重视程度以及安全管理能力水平决定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为切实开展全市工贸行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治2023行动,下一步,区应急局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纳入重点执法检查内容,对企业存在的突出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从严从重处罚,倒逼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职尽责,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