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医保接续政策详解
来源:重庆市沙坪坝区医疗保障局
日期:2021-10-27
为切实保障参保人利益,避免参保人因断缴医保导致医保待遇受到影响,现将重庆市医保接续的相关政策进行详细解读:
一、职工医保接续
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医保的,应从其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月起接续职工医保。
对3个月内接续并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其补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
对超过3个月接续的,从完清费用的次月起享受医保待遇;其中,补缴中断缴费期间费用的,补缴费期间,按规定划拨个人账户,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原参加居民医保的流动就业人员,以个人身份接续重庆职工医保的,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满6个月,从第7个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二、居民医保接续
在规定时间内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对超过规定缴费时间且参保人员自愿缴费的,最迟不得晚于当年9月30日前完清当年医保费用。
对参保居民在当年1月1日到2月底期间参保缴费的,其居民医保待遇自完清费用的次月1日起按规定享受;对当年3月1日后缴费的,从其完清费用之日起满90日后享受居民医保待遇至当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