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城乡低保对象中的70岁以上老年人和需院外维持治疗的重残重病人员、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在救助限额标准内给予全额救助。救助封顶线1000元/年·人,当年有效不结转使用;对限额门诊救助对象以外的城乡低保对象和城乡孤儿、在乡重点优抚对象,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门诊费用,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封顶线为300元/年·人。2020年我区门诊救助49109人次,救助金额251.28万元。
医疗救助对象普患通疾病住院,其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含城市“三无”人员和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一、二级医院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三级医院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民政部门建档特殊困难人员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等对象在一、二级医院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在三级医院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为2万元。2020年我区普通疾病住院5335人次,救助金额650.07万元。
救助对象因26种重大疾病住院治疗或门诊放化疗、透析、输血治疗的医疗费用经医疗保险报销后,对城乡低保对象、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城乡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困境儿童、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属于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付费用,按8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民政部门建档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包括城镇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按60%的比例给予救助。年救助封顶线(含住院和门诊)为10万元。2020年我区重特大疾病住院2708人次,救助金额201.8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