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会不会影响我的生育保险待遇报销?
答:参保单位欠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从欠费次月起停止其职工医保和生育保险的待遇。参保单位欠费在3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按规定支付两项保险待遇;欠费3个月以上,不足6个月的,足额补缴欠费及滞纳金后,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欠费期间的职工医保待遇由单位支付;欠费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两项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问:我想问一下生育生活津贴是怎么算的?
答: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政策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女职工生育产假为128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问:生育医疗费具体能报些什么费用?报销标准是多少?
答: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项目有产前检查、分娩或终止妊娠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三大类,其标准见下图:
问:生育保险有哪些情况是不报销的?
答:未连续参保缴费满六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欠费达6个月及以上的,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不予支付的情形包括:
△ 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 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 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 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