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正副本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专业技术人员花名册(不要手写)及相关证件(资格证书,注册证书、退休证、劳动合同等原件),只收执业药师注册证复印件及所有人员劳动合同复印件;
4、与医保政策对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文本(5个制度);
5、医保基金的预测性分析报告;
6、零售药店药品目录汇总;
7、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户名与机构名称不符需提供情况说明)。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单位公章,第1、3、4、5、6项全部双面打印
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基本要求
1、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在注册地址正式经营至少3个月。
2、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或具有药学、临床药学、中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地在该零售药店所在地,药师须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3、至少有2名熟悉医疗保障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负责管理医保费用,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在合同期内。
4、按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开展药品分类分区管理,并对所售药品设立明确的医保用药标识。
5、具有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医保药品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医保人员管理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和医保费用结算制度。
6、具备符合医保协议管理要求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7、不予受理定点申请情形:(1)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责任的;(2)以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定点,自发现之日起未满3年的;(3)销售假、劣药品等不良记录及重大药品质量事故,或/和因违法违规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3年或已满3年但未完全履行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的;(4)因严重违反医保协议约定而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1年或已满1年但未完全履行违约责任的;(5)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被列入失信人名单的以及曾因严重违法违规导致原定点零售药店被解除医保协议,未满5年的;(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8、对于当次评估不合格的,自结果告知送达之日起,整改3个月后可再次提交申请,评估仍不合格的,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9、工作人员按规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
10、医保经办机构要求其它应具备的条件。
11、申报材料复印件均加盖单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