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减少疫情期间人员流动,政策规定对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用人单位(机关事业单位除外)缓缴职工医保费。
用人单位2020年1—2季度应缴纳的职工医保费可缓缴,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由税务机关统一将1—2季度限缴期设置为2020年7月31日,用人单位最迟可在2020年7月31日前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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