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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不予支付的情形有哪些?
来源:区医保局 日期:2020-06-30

未连续参保缴费满六个月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欠费达6个月及以上的,欠费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同时,不予支付的情形包括:

❖ 违反《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而发生的各项费用;

❖ 因犯罪、自杀、自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 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工具等费用;

❖ 依法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生育所发生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止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及生育生活津贴外的费用;

❖ 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 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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