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03U/2020-31645 | 信息分类名称: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行政许可和便民服务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02-07 | 发布日期: | 2020-02-07 |
| 名称: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指导手册 | ||||
| 文号: | 主题词: | ||||
国家卫生城市标准
指导手册
全国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
2015-6
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5.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担任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落实部门单位责任,建立创新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标准原文】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释义】
6.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7.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在政府或部门内应独立设置,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
8.爱国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9.街道、乡镇应设有爱卫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标准原文】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标准释义】
10.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必须制订有本地区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工作要点、预期目标、工作内容、成效评估等要素。
11.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各级爱卫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并充分发挥卫生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城乡的卫生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爱卫会办事机构应注意各项工作资料的积累和归档整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标准原文】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标准释义】
08〕12号)文件精神,使学生掌握与其年龄水平相适应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25.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为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职工的基本健康状况,根据职工中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
26.鼓励城市开展健康促进区县、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工作。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国家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48.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
(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全面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2)粪便运输质量要求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粪便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装载容器密闭性好,运输过程中无滴漏洒落;装载适量无外溢,及时卸清;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运输作业结束后,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船舶运输粪便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50.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
(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3)严格执行《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建标〔2008〕101号),合理配置环卫清扫保洁作业人员和机械设备,提高道路清扫和保洁质量。
(5)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50%。:(JGJ146-2013
(2)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时道路设置科学合理,施工区、材料加工及存放区应与办公区、生活区划分清晰。
(4)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裸露场地和堆放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6)建筑物内垃圾应采用容器或搭设专用封闭式垃圾道的方式清运,严禁凌空抛掷。
(8)施工现场应设置封闭式建筑垃圾站,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及时清运、消纳。:(GB50869-2013
(2)生活垃圾处理场运行管理应做到各项管理台帐、监测资料齐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规范到位,生产正常,运行安全。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应达到《生活垃圾填埋无害化评价标准》(CJJ/T107-2005)填埋场等级II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焚烧厂应严格执行《生活垃圾焚烧厂运行维护与安全技术规程》(CJJ128-2009),达到《生活垃圾焚烧厂评价标准》(CJJ/T137-2010)综合等级评价B级以上要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应符合《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T86-2000)、《城市生活垃圾堆肥处理厂技术评价指标》(CJ/T3059-1996)要求农用的应达到《城镇垃圾农用控制标准》(GB8172-1987)的要求。
(3)生活垃圾处理场污染防治应符合《生活垃圾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2014)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3.生活污水无害化处理要求:
(1)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是指经过城市集中污水处理厂二级或二级以上处理并达到与受纳水体功能相应的排放标准的城市污水量。二级处理指在一级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活性污泥或生物膜等生化处理工艺及其由此衍变出的AB法处理工艺及相应的处理设施;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措施,处理后的出水水质化学需氧量(CODcr)、悬浮物(SS)、生化需氧量(BOD5)、氨(NH3-N)等指标达到相应的标准要求。
(2)城市污水处理厂管理运营应加强设备管理、工艺管理和水质管理,严格执行《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2011)的要求。
(3)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染防治应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标准规范的要求。
54.粪便无害化处理:
(1)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建设应符合《粪便处理厂设计规范》(CJJ64-2009)的要求。
(2)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1987)的有关规定。
(3)粪便无害化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30-2009)执行粪便处理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
(4)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5)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2002)的有关规定。
55.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
(1)各城市应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结合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同步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体系。
(2)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建立餐厨废弃物排放登记制度,实行分类投放、专业收集和运输,加快餐厨废弃物无害化处置设施建设,初步实现分类处理和管理。
(3)建筑垃圾应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的要求,全面实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管理制度,实行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56.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实现生活垃圾全部无害化处理,生活污水全部收集和集中处理;其他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90%,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85%。其指标按城市生活垃圾和生活污水产生量统计计算,其中生活垃圾产生量应根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和《城市生活垃圾产量计算及预测方法》(CJ/T106-1999)计算,按当地实际资料采用,若无资料时,一般可采用人均0.8~1.8千克/日;生活污水按自来水供应量×0.85(该系数适用于生活区、商业区的城区,对于工业区,系数做相应调整)计算。
【标准原文】
(十二)生活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等要求,数量充足,布局合理,管理规范。城市主次干道、车站、机场、港口、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标准释义】
57.城市政府应把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当中,作为城市总体规划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作为政府职能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规范》(GB50337-2003)、《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等要求,结合当地发展需要,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58.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当规范设置,布局合理,数量足够。
59.生活垃圾中转站的建设符合《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设计规范》(CJJ47-2006)的要求;公共厕所的建设符合《城市公共厕所卫生标准》(GB/T17217-1998)、《城市公共厕所设计标准》(CJJ14-2005)要求,城市主、次干路、行人交通量大的道路沿线、公共汽车首末站、汽车客运站、火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所设置的公厕不低于二类标准。
60.生活垃圾中转站、公共厕所管理规范:009〕290号)要求的农副产品市场比例≥70%。
【标准原文】
(十四)活禽销售市场的卫生管理规范,设立相对独立的经营区域,按照动物防疫有关要求,实行隔离宰杀,落实定期休市和清洗消毒制度,对废弃物实施规范处理。
【标准释义】
65.按照《动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活禽经营市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管理办法》等规定,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活禽销售市场的监管,督促市场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
66.建立健全活禽销售市场卫生、检疫、休市、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67.实施活禽销售区、宰杀加工区与消费者之间实施物理隔离。
68.对进入市场经营的活禽严格实行查证验物,没有检疫合格证明的或证物不符的,一律不得进场销售。
69.对禽类及禽类产品的运载工具进行严格消毒,监督经营者每天收市后对禽类存放、宰杀、销售摊位等场所和笼具、宰杀器具等用具进行清洗;每天收市后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进行清洗、消毒,对废弃物和物理性原因致死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0.严格落实定期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消毒制度,在休市或市场区域轮休期间,对禽类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
【标准原文】
(十五)社区和单位建有卫生管理组织和相关制度,卫生状况良好,环卫设施完善,垃圾日产日清,公共厕所符合卫生要求。道路平坦,绿化美化,无违章建筑,无占道经营现象。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管理规范。
【标准释义】
71.社区、单位能够结合地区和行业特点,制订切合实际的各项卫生规章制度,积极开展各项爱国卫生活动,搞好环境卫生和绿化美化。
72.社区和单位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落实,卫生状况良好,垃圾收集容器
(房)、垃圾压缩收集站、公共厕所等环卫设施应规范设置,定期保洁和维护。垃圾日产日清,生活垃圾收集清运密闭化,路面、绿地、院落等外部环境无暴露垃圾、无卫生死角、无违章建筑,环境整洁。公共厕所达到三类或三类以上标准,厕所内清洁卫生,无蝇无蛆,基本无异臭味。
73.社区和单位道路硬化平坦,整洁卫生,无违章搭建、占路设摊,无乱堆乱停。绿化植物应定期养护,无明显病虫害,无死树,无种植农作物、违章搭建等毁坏、侵占绿化用地现象。楼道整洁,无乱堆杂物,门窗无破损。
74.社区和单位公共设施应规范设置,合理布局,整洁完好。座椅(具)、书报亭、邮箱、报栏、电线杆、变电箱等设施无乱张贴、乱刻画、乱涂写。各类架设管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的有关规定,不得乱拉乱设。
75.居住区内不得利用居住建筑从事经营加工活动,严禁饲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禽家畜。居民饲养宠物和信鸽不得污染环境,对宠物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场地排放的粪便,饲养人应当即时清除。
76.社区和单位范围内的市场、饮食摊点等商业服务设施设置合理,街巷两侧无乱设摊点、占道经营现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美容美发、旅店、歌舞厅、公共浴室等公共场所的硬件设施,从业人员培训和卫生管理等,符合食品安全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要求。
【标准原文】
(十六)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配备专人负责卫生保洁,环卫设施布局合理,垃圾密闭收集运输,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有污水排放设施。公厕数量达标,符合卫生要求。路面硬化平整,无非法小广告,无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现象。无违规饲养畜禽。
【标准释义】
77.“城中村”是指城市建成区范围内仍然保留的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和农村经营体制的地区。“城中村”是都市中的村庄,城乡结合部是城市的窗口,均与城区紧密相连,这些地区环境卫生状况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城市整体卫生水平。“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普遍存在基础设施落后、环境脏乱差,外来流动人口居多等问题,是目前影响城市形象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薄弱环节。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高度出发,通过创卫促进这一地区的综合整治,使城市和谐发展。
78.落实专业人员管理,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城市政府应积极支持和协助村委会落实清扫保洁队伍,制定卫生保洁制度,做到每日清扫,专人保洁,清扫保洁质量要
求不低于《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四级道路清扫保洁质量要求。
79.环卫设施齐全,按《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要求,设置果皮箱、垃圾收集箱、垃圾转运站和公共厕所。垃圾容器有盖,不得有无顶盖的垃圾池。严禁垃圾长期积存,做到密闭运输和日产日清,清运率100%。污水排放设施完善,无明沟排污设置。公共厕所数量达标,有专人管理,厕所内外环境清洁卫生。积极开展改水改厕和环境整治,做到安全供水,使用卫生厕所,居住环境清洁卫生。
80.积极组织开展“城中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综合整治活动,“城中村”应道路硬化平整,无坑洼、积水及泥土裸露,村内基本消除非法小广告、乱搭乱建、乱堆乱摆、乱停乱放、乱贴乱画、乱扔乱倒等现象。
【标准原文】
【标准释义】
81.按照国务院《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事件分级标准,近三年城市辖区内未发生由企业违法排污造成的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均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5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的;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国境或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82.上一年未发生环境保护部通报的重大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案件;未有国内外重要媒体曝光的、有严重影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污染事件。
83.城市制定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有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机构和信息报送系统。
【标准原文】
(十八)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或空气污染指数(API)不超过100的天数≥300天,环境空气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贯彻落实《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100%,杜绝秸秆焚烧现象。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标准释义】
84.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和评价方法要符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全年优良天数≥300天,主要污染物年均值达到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
(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计算方法、评价方法和标准及首要污染物的确定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的要求,全年AQI指数小于100(含等于)的天数≥300天。
(3)环境空气污染指数(API指数)分指数的计算方法与环境空气质量(AQI)的分指数相同,空气污染分指数值对应的各项污染物浓度见下表。污染分指数都计算出后,取污染分指数最大者为城市当日的空气污染指数API。
(1)区域环境噪声点位设置应符合《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HJ640的要求,并经上一级环保部门认证。昼间监测每年一次,监测应在正常工作时段进行,并覆盖整个工作时段;每个测点(网格)测量10分钟的等效声级,噪声测量仪器的精度、气象条件和采样的方式符合GB3096的相应要求。测量过程中凡是自然社会可能出现的声音(如叫卖声、说话声、小孩哭声、家用电器声等),均不得视作偶发噪声而予以排除。
(2)将全部有效网格测得的昼间等效声级进行算术平均计算即为整个城市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凡是在非正常工作时间段内测得的数据,监测点位不符合认证结果,测量仪器不符合要求的监测数据视为无效数据,全市有效数据量必须大于测点总数的95%以上。昼间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60分贝。
【标准原文】
(十九)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水质达标率100%,安全保障达标率100%,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达到要求,未划定功能区的无劣五类水体。
【标准释义】
87.饮用水源地安全保障措施到位
(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要求,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建立饮用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建成水源地污染来源防护和预警、水质安全应急处置以及净水厂应急处理等饮用水安全保障体系。制定水源地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配备应急物资和器材。
88.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监测工作符合国家要求,水质达标。
(2)地表水源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Ⅲ类水质,地下水源达到《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Ⅲ类水质。对有多个监测点位的同一水源,则按多个点位的浓度平均值评价达标情况。
89.城区内水环境功能区划分合理,监测符合要求,水质达到功能区类别。
(2)每年按照国家和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的《环境监测要点》及《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工作,监测项目、频次符合要求,城区内划定水功能区的水质达到相应功能水质的要求。
(3)未划定水功能的水体,无黑臭现象,无居民投诉。
【标准原文】
(二十)医疗废弃物统一由有资质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单位处置,无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情况。医源性污水的处理排放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标准释义】
90.医疗废物的处置包括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贮存、处置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91.医疗卫生机构负责医疗废物产生后的分类收集管理并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未发现无经营许可证的医疗机构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92.从事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活动的单位,必须具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未发生超出经营许可证规定内容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93.医疗废物处置单位要制定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配置应急防护设施设备,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要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限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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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
(5)集中式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7)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
(2)内外环境整洁,应距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等污染源25米以上,并设置在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范围之外。
(3)地面硬化、平整、无裂缝,并有排水系统。门、窗装配严密,有纱窗(门)、灭蝇灯和防鼠板等防虫防鼠设施。
(4)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餐用具清洗消毒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存储、更衣、清洁工具存放等场所等,各场所均设在室内。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和最大供餐人数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要求。
(6)设置餐用具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采用人工清洗热力消毒的,可设置2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配备能正常运转且满足需要的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8)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10)进行凉菜配制、裱花操作,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制作现榨果蔬汁和水果拼盘及加工生食海产品,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专间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更衣设施,专间应符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要求。:
(1)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
(3)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5)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食品与非食品、生食品与熟食品分开摆放。散装食品应有明显的区域或隔离措施,接触食品的人员、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卫生要求。食品不能与有毒有害物质(农药、化学危险品等)同店经营。:
(2)有给水排水设施,给水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4)设置有淋浴喷头,喷头间距大于0.9米;浴池每晚彻底清洗,经过消毒后再换水。池水每日至少补充2次新水,每次补充水量不少于总量的20%。
(6)公用茶具一客一洗一消毒,拖鞋每客用后应消毒。
(8)有禁止患有传染性皮肤病和性病者入浴的标识。:
(4)使用燃煤或液化气供应热水的,应使用强排式通风装置。:
(2)符合《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要求。有机械通风装置,使用分体空调的,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2)符合《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要求。客房通风良好,无自然通风条件的,每间客房必须安装独立的机械排、送风设施;使用分体空调的房间,空调滤网应定期清洗,每月不少于1次,保持滤网整洁无积尘。
(4)配置容量足够的保洁柜和数量足够的茶具,茶具经清洗消毒后方可提供顾客使用(提供一次性杯具的除外)。
(7)公共卫生间为水冲式,有流动水洗手设施,每日清扫,做到无积水、无积粪、无蚊蝇、无异味;无自然通风条件的,要有机械排风设施。
(9)客房内设置独立卫生间的,按普通旅店卫生要求进行管理。
(10)饮用水采用市政自来水,有二次供水设施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要求进行管理。
【标准原文】
(二十三)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含饮用水设施)、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环境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相关规定。加强传染病、学生常见病的预防控制工作,设立校医院或卫生室,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或兼职保健教师。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标准释义】
112.创建城市应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将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教学和生活设施建设纳入卫生城市建设工作中,进行设计和建设。
113.学校和托幼机构教室、食堂、宿舍、厕所等设计、布局、内部配置应符合《中小学校设计规范》(GB50099-2011)、《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GB7793-2010)、《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GB/T3976-2002)及《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食堂建设、管理符合《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宿舍建设、管理符合《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厕所达到无害化卫生厕所的要求,饮用水设施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相关规定,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饮用水,卫生状况应达到《学校卫生综合评价》(GB/T18205-2012)的要求。
114.学校按照《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GB28932-2012)要求,加强对传染病预防控制;政府承担建立和完善学生健康体检制度的责任,学生每年应进行一次健康体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健康体检的费用纳入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其他学生由省级政府制定统一的费用标准和解决办法,健康体检依据《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检查表规范》(GB16134-2011)、《学生健康检查技术规范》(GB/T26343-2010)进行,并开展学生近视、营养不良、超重肥胖、龋齿、贫血等常见病的预防控制。
115.中小学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寄宿制中小学校或600名学生以上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持有卫生专业执业资格证书,按学生人数600:1的比例配备卫生专业技术人员;600名学生以下的非寄宿制中小学校,应配备保健教师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116.学校开展健康学校建设活动,依据《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学校开展健康活动符合《中小学健康教育规范》(GB/T18206-2011)、《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南》(GB/T29433-2012)要求;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100%。
【标准原文】
(二十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要求,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开展职业健康教育活动。近3年未发生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
【标准释义】
117.用人单位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1)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执行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职业病危害管理制度和工作场所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3)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等级公示牌应摆放、悬挂、张贴在餐饮服务单位门口、大厅等显著位置,严禁涂改、遮盖。
130.食品从业人员管理要求:
(1)食品从业人员必须经岗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业务技能的培训合格并持有效健康证明方可上岗,且每年进行一次复检、复训,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2)食品从业人员要勤洗澡、勤理发、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换工作服,随身携带健康证合格证备查。
(3)上岗时要应穿工作服、戴发帽,头发必须全部戴入帽内;不戴戒指,手表,手镯等首饰,不染指甲油;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要戴口罩和手套,使用专用工具取货。
(4)不准穿工作服上厕所,大小便后坚持洗手消毒;工作时严禁吸烟,不嚼口香糖、进食;不能随地吐痰,不准对着食品咳嗽或打喷啑;私人物品、食品必须存放在指定的区域或更衣室内;不可放置在工作区内。
131.清洗消毒制度:
(1)餐饮具及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设备等建议采用热力消毒方式,采用煮沸蒸汽消毒100℃蒸10分钟以上;采用红外消毒柜消毒120度℃,15分钟以上;采用洗碗机消毒应按洗碗机技术参数操作。不易热力消毒的采用药物消毒,有效氯浓度250PPM,浸泡5分钟以上。
(2)清洗消毒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操作,热力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冲、四消毒、五保洁;药物消毒程序:一刮、二洗、三消毒、四冲、五保洁。
(3)使用过的餐饮具应一餐一清、及时清洗消毒,消毒后的餐饮具应立即放于密闭的保洁柜内保洁存放,并记录当餐消毒情况,防止再污染。
(2)防鼠板要求:在与外界相通门窗最好采用金属材质,与门框或地面间的门窗缝隙要小于0.6㎝;食品库房等在食品库房等入口处设置630㎝以上的铁皮防鼠板,两边设置凹槽,以固定防鼠板。
133.防蝇设施要求:
(1)纱门纱窗要求: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要设置防蝇沙门、塑料门帘、风幕或风道等设施,;对外能够开启与外界相通的开启式窗户的窗口要设置纱窗,所设置的防蝇设施要有效防止苍蝇进入。
(2)灭蝇灯:在生产经营场所的入口处或通道处安置灭蝇灯,设置高度1.5~2米左右,晚上开灯,在光线较暗处的,白天也可开灯,严禁在食品储存地或食品操作台的上方设置灭蝇灯。
【标准原文】
(二十八)牲畜屠宰符合卫生及动物防疫要求,严格落实检疫程序。
134.严格执行《肉类加工厂卫生规范》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规范动物检疫和屠宰等有关要求。
135.经检疫合格的牲畜才可准予入场;发现疑似染疫的,证物不符、无免疫耳标、检疫证明逾期的,检疫证明被涂改、伪造的,禁止入场,并依法处理。
136.待宰牲畜经检疫合格后由检疫员出具准宰通知书后,方可进入屠宰线;凡发现使用违禁药物、投入品,以及注水等情况的牲畜,应禁止入场屠宰,并向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137.对宰前检疫检出染疫的牲畜,依据耳标编码和检疫证明,通报产地动物检疫监督机构追查疫源。
138.检疫人员在宰前检疫的过程中,要对检疫合格证明、免疫耳标、准宰通知书等检疫结果及处理情况,做出完整记录,并保存12个月备查。
139.生猪宰后实行同步检疫,对头(耳朵)、胴体、内脏在流水线上编记同一号码,以便查对;对检疫不合格的立即摘除耳标,凭耳标编码追溯疫源;经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在胴体上加盖统一的检疫验讫印章,签发《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宰后检疫各项记录应填写完整,保存5年以上。
140.集中屠宰所检出的病害牲畜及内脏,应采取深埋或焚烧等无害化处理,并建立无害化处理台账;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粪便和污水要经过处理,达到相应标准后才能排放。
【标准原文】
(二十九)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要求,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居民小区直饮水管理规范,供水单位有卫生许可证。二次供水符合国家《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的标准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工作,出厂水、管网末梢水、小区直饮水的水质检测指标达到标准要求。
【标准释义】
141.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方可供水;二次供水、小区直饮水的许可准入,各地可自行确定。
142.市政供水、自备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应建立饮用水卫生管理规章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卫生日常管理工作。
(2)应配备符合净水工艺要求的水净化处理设备、设施和相应的消毒设施,保证正常运转;定期对各类贮水设备进行清洗、消毒;定期对管网末梢放水清洗,防止水质污染。
(3)生活饮用水的输水、蓄水和配水等设施应密封,不得与排水设施及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连接。
(5)应划定生产区的范围。生产区外围30米范围内应保持良好的卫生状况,不得设置生活居住区,不得修建渗水厕所和渗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粪便、废渣和铺设污水渠道。单独设立的泵站、沉淀池和清水池的外围30米的范围内,其卫生要求与生产区相同。
(6)应配置必要的水质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对水质进行日常检验。水质检验记录应完整清晰,档案资料保存完好。水质检验的项目、频次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并保障供给的生活饮用水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
(7)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应、卫生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取得考核合格和取得体检合格证后方能上岗,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不合格者不得安排上岗工作。
(8)供水单位在购买或使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时,必须向生产企业索取卫生许可批件;规定中无需进行卫生许可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向生产企业索取产品的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并做好记录。
(9)供水单位应制定本单位的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具体应急预案,定期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143.二次供水单位应满足以下要求:
(1)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无渗漏。
(2)蓄水池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和堆放的垃圾等污染源;水箱周围2m内不应有污水管线及污染物。
(6)二次供水管理单位每年应对供水设施进行一次全面清洗、消毒,对水质进行检验合格后方可恢复饮用,以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144.小区直饮水应满足以下要求:
(1)管道直饮水生产单位应取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使用的净水设备、输配水设备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应具有卫生许可批件。原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要求。采用反渗透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反渗透处理装置》要求;采用纳滤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饮用水净水水质标准》(CJ94)要求;采用其他水质净化技术时,出水水质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一般水质处理器》要求。1〕23号)的要求,城乡每万名居民有2-3名合格的全科医生。
172.按照“关于印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1〕61号)的要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布局合理,内外环境整洁、温馨、舒适,标识和标牌规范、清楚、醒目,设置无障碍通道,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职业道德规范与行为准则、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医疗废弃物管理制度、卫生服务质量管理与绩效考核评价制度等管理规章制度健全。具备开展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工作的基本设备以及必要的通讯、信息、交通设备功能比较完善,为城乡居民提供综合、连续、协调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够开展主动服务、签约服务和团队服务,签约服务人口数达到40%以上。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开展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标准原文】
(三十七)辖区婴儿死亡率≤12‰,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14‰,孕产妇死亡率≤22/10万。
【标准释义】
173.婴儿死亡率是指婴儿出生后不满周岁死亡人数同出生人数的比率。一般以年度为计算单位,以千分比表示。174.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是指规定年份出生的儿童在年满5岁前死亡的概率(表示每1000名活产的比率),但须以现有年龄死亡率为准。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同年5岁以下儿童死亡数/同年活产儿总数×1000‰。
175.孕产妇死亡率是指从妊娠开始到产后42天内,因各种原因(除意外事故外)造成的孕产妇死亡均计在内。即每万例活产或每十万例活产中孕产妇的死亡数为孕产妇死亡率。
【标准原文】
(三十八)贯彻落实《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建立政府组织与全社会参与相结合的病媒生物防控机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区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活动,针对区域内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和公共外环境,适时组织集中统一控制行动。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达到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标准C级要求。
【标准释义】
176.制定本地病媒生物控制规范性文件,有本级政府颁布的病媒生物控制管理规定或办法,或为实施上级颁布的相应规定或办法而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病媒生物综合管理技术规范城镇》(GB/T27775-2011)的要求制定病媒生物控制计划,并组织实施。依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管理规定》,落实爱卫会、部门、单位、社区和个人的职责。区、街道、社区、单位等有病媒生物控制的专、兼职管理人员;疾控中心有病媒生物控制专业人员,并具备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技术指导和专业培训的能力。
177.各单位、社区应根据本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定期开展日常控制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调查监测显示危害严重的病媒生物种类,应组织开展专项控制活动。爱卫会要动员社会力量,组织各部门、单位和群众共同参与区域内控制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2次统一活动。控制活动应采用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防制措施,化学防制应遵循安全、环保、有效的原则,科学选择、合理使用化学杀虫剂。政府购买市场化服务应进行规范化管理,以保证成效。
178.通过持续有效的控制,创卫城市建成区鼠、蚊、蝇、蟑螂的密度保持在国家标准之内,其中,鼠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0-2011规定的C级要求。蚊虫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1-2011规定的C级要求。蝇类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2-2011规定的C级要求。蜚蠊密度控制水平不低于GB/T27773-2011规定的C级要求。创卫城市要按规范和标准要求定期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自查评估,控制效果获得省级爱卫办认可。
【标准原文】
(三十九)掌握病媒生物孳生地基本情况,制定分类处理措施,湖泊、河流、小型积水、垃圾、厕所等各类孳生环境得到有效治理。
【标准释义】
179.开展孳生地调查,掌握辖区河流、沟渠、景观水体、污水井等蚊虫孳生地和垃圾房、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置场、公共厕所等蝇类孳生地本底情况,有调查方案、孳生地台账,定期检查,了解孳生情况,每年及时对孳生地变化情况进行补充完善。
180.针对不同类型的孳生地,分别制定相应的治理方案,有管理制度、环境整治方案和孳生地日常治理措施、有检查、处理及消杀记录,辖区的孳生地得到有效管理和治理。
【标准原文】
(四十)开展重要病媒生物监测调查,收集病媒生物侵害信息并及时进行处置。重点行业和单位防蚊蝇和防鼠设施合格率≥95%。
【标准释义】
181.了解和掌握辖区主要病媒生物种类、分布、季节消长规律,完善监测网络。疾控中心应开展蚊、蝇、鼠、蟑螂等重要病媒生物监测,监测点涵盖病媒生物危害主要场所。每类病媒生物的监测点均能覆盖所辖各区(县级市覆盖所辖各街道)。监测方法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的要求,监测结果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单位通报,指导防制。各街道要定期开展病媒生物危害调查,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了解掌握辖区居民社区、农贸市场、小餐饮单位、食品加工企业等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和重点区域病媒生物危害情况及防制工作情况。
182.掌握常用杀虫剂对辖区主要病媒生物抗性水平,有抗药性监测方案,监测方法国家标准要求。市疾控中心有相应的实验设备和条件,能独立开展抗药性监测工作,每年开展至少一种虫种对当地常用的5种杀虫剂的抗药性检测,3年完成一轮蚊、蝇、蟑螂抗药性监测,监测结果用于指导杀虫剂的选择和使用。
183.建立市民虫情报告渠道,市民能通过服务热线等多种形式反映病媒生物危害情况。有病媒生物危害与控制咨询电话或(和)网站,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对反映病媒生物危害的相关问题,有记录、有安排、有回访、有反馈。有为市民提供咨询、技术指导、购买防制药品器械、现场控制等服务的平台和网络。
184.防鼠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要求建设,防蝇设施按国家标准《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蝇类》(GB/T27772-2011)要求建设;结合当地实际因地制宜开展防蚊设施的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