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6554042/2026-00177 | 信息分类名称: | 卫生、计划生育、妇女儿童/其他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 | 生成日期: | 2026-06-09 | 发布日期: | 2026-06-09 |
| 名称: | 沙坪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2026年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实施方案 | ||||
| 文号: | 主题词: | ||||
一、制定依据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处、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年国家随机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渝疾控综函〔2026〕10号)要求,推进沙坪坝区卫生健康监督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平、公正,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方案。
二、目标要求
按照“依法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协同监管”原则,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提升监管效能,健全卫生健康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制度,切实解决卫生健康监督检查随意性和不到位等问题。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区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主任夏林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区卫生健康委医疗监督科科长、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科长为成员的“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督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监应急科,负责具体牵头拟定“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计划、督促工作完成情况,医疗监督科、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相关科室负责具体执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监督、抽检、数据汇总填报、科室内部质控等工作。
四、抽查内容
(一)公共卫生
1.学校。检查教室课桌椅配备及采光和照明、教室和宿舍通风设施、教室灯具、考试试卷、传染病防控“一案八制”落实、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产品合规等情况,抽检教室窗地面积比、课桌面照度及均匀度、黑板面照度及均匀度和水质。
2.公共场所。人工游泳场所、候车(机、船)室,住宿场所、沐浴场所、美容美发场所、200家2000m²以上商场(超市)等其他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情况,抽检顾客用品用具、水质、空气以及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质量。
3.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抽查城市集中式供水、农村设计日供水1000m³及以上水厂,抽检供水水质。二次供水设施、在用集中式供水乡镇、设计日供水100m³以上小型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检查内容包括卫生管理情况及卫生安全巡查服务实施情况,抽检供水水质。
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抽查输配水设备、水处理材料、化学处理剂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含网店,下同),抽查水质处理器生产企业和经营单位、现制现售饮用水设备使用单位、进口涉水产品在华责任单位,检查生产过程及产品合规情况,抽检每家生产企业和在华责任单位1—3个产品的卫生质量。
5.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检查生产合规情况,每家抽检1—2个产品的卫生质量。
6.托育机构。检查传染病防控制度制定和落实、应急预案及演练、预防接种证查验登记、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等情况,检查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以及使用涉水产品合规等情况,抽检水质。
(二)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
上一年度职业病及危害因素监测工作中发现职业病和(或)疑似职业病的单位抽查比例为100%。统筹开展夏季防暑降温检查,在已抽取涉及高温岗位用人单位基础上,结合实际抽取建筑施工、运输(露天装卸)、环卫、快递、加油加气等行业重点用人单位检查。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抽查比例为100%。
1.用人单位。检查职业卫生培训、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警示标识设置等职业病危害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病人和疑似职业病病人处置情况等;涉及高温岗位,还应检查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情况、高温作业场所条件情况、高温作业时间安排情况等。
2.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查是否取得有效资质、是否在资质认可范围内从事技术服务活动、出具的技术报告是否虚假或失实、是否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开展技术服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是否规范等。
3.放射诊疗机构。检查放射诊疗许可、放射诊疗建设项目、放射诊疗场所及其防护措施、放射诊疗设备、放射工作人员、对患者、受检者及其他非放射工作人员的防护、放射事件预防处置等管理情况。
4.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检查是否按照规定备案、技术人员、仪器设备、场所是否满足工作要求、是否出具虚假证明文件、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禁忌、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的告知、通知、信息报告以及质量控制和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
5.延伸检查。在对用人单位、放射诊疗机构检查中,要对有关机构提供的技术服务和职业健康检查服务进行延伸检查,并同步完成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综合风险评估。
(三)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
1.预防接种管理。检查接种单位、人员资质、疫苗公示、告知和询问受种者或监护人、执行“三查七对一验证”情况,疫苗索证及冷链管理、疫苗的接收、购进、储存、配送、供应、接种和处置工作记录、异常反应监测和报告情况。重点检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百白破疫苗、麻腮风疫苗、HPV疫苗情况,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单位备案以及流感疫苗、狂犬病疫苗等相关情况。
2.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和预警工作。检查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和制度建立及落实、疫情登记、报告卡填写(或自动生成)情况,是否存在隐瞒、谎报、缓报、漏报或干预传染病疫情报告等情况,疾控中心传染病监测、疫情风险评估和疫情信息收集分析、调查、核实情况。
3.传染病疫情控制。检查预检、分诊制度建立、发热门诊、肠道门诊设立及运行情况,为传染病患者、疑似患者提供诊疗,环境及物品消毒处理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采取传染病控制措施等情况。
4.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检查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建立及落实、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消毒隔离知识培训、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医疗器械一人一用一消毒或灭菌等情况。二级以上医院以口腔科(诊疗中心)、血液透析室(诊疗中心)、手术室和内镜室(诊疗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一级医院和基层医疗机构以医院口腔科或口腔诊所、血液透析中心为检查重点,若无相关科室的,可自行选择。
5.医疗废物处置。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专用包装物及容器使用、暂时贮存设施建立、医疗废物交接、运送、暂存及处置情况,疾控中心及接种门诊废弃疫苗处置情况。
6.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检查实验室取得批准或进行备案情况,实验人员培训、考核、实验档案建立、菌(毒)种或样本销毁或者送交保藏机构保藏情况。
7.医疗卫生机构救护车管理。检查医护人员防护情况,救护车感染控制与消毒情况、每次任务后终末清洁消毒执行和记录完整性情况、转运传染病患者后处置情况、防护与清洗消毒用品配备情况、负压车功能运转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8.疾控机构专项检查。蚊媒传染病防控工作相关准备情况。重点核查蚊媒传染病联防联控机制及预案建设落实情况,应急队伍设置、人员配备以及常见应急物资储备等情况,开展蚊媒传染病的监测预警与风险评估情况。
9.监督抽检。抽检项目根据2025年度医疗机构消毒效果监测结果及抽检情况确定,包括但不限于环境空气、物体表面、医务人员手、内镜、使用中消毒剂、治疗用水、医疗污水等。
(四)消毒产品
1.第一、二、三类消毒产品企业〔抗(抑)菌剂、妇女经期、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除外〕,抗(抑)菌剂企业,妇女经期和排泄物卫生用品企业,上一年度重点监督单位;在华责任单位,国产无实际生产加工场所、仅委托加工的责任单位;经营单位。重点检查:卫生许可、生产条件、生产过程、原料卫生质量、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及备案情况、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等,是否存在生产“非消毒产品”标注消毒产品卫生许可证号行为等,原材料管理、产品出厂检验落实情况,抗(抑)菌剂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市售消毒产品是否备案,备案内容是否合规。
2.产品抽检。对第一、二类消毒产品〔抗(抑)菌除外〕,从生产企业抽取每类不少于10个产品进行相关性能检测。第一类抽检含碘消毒剂、湿热清洗消毒器、灭菌器,第二类抽检含氯消毒剂、空气消毒机等,如某类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对该类所有产品进行检测。对抗(抑)菌剂,从生产企业抽取2025年度备案且实际生产的所有膏(霜)剂产品、从责任单位抽取膏(霜)剂产品不少于10个(如产品总数不足10个,则对全部产品进行检验)、从经营单位抽取抗(抑)菌剂不少于30个,其中膏(霜)剂不少于20个,其他剂型不少于10个,检测特比萘芬、克霉唑、丙酸氯倍他索、硝酸咪康唑和产品抗(抑)菌效果等。对卫生用品,从生产企业抽取产品不少于20个,从责任单位、经营单位抽取产品各不少于10个,重点抽检宣传杀菌、抑菌作用的卫生用品,检测微生物指标和杀灭/抑制性能。
3.注意事项。需采取分类监督综合评价方式进行检查,抽查发现可疑产品时,应及时采样送检,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对非法添加禁用物质等违法行为,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一查到底,严厉惩处。对发现非本辖区的产品问题,应及时通报产品生产企业所在地疾控部门,涉嫌犯罪的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医疗卫生
1.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卫生院、健康体检机构(含健康体检中心和医疗机构健康体检单元)、口腔医疗机构(含口腔诊所和内设口腔科的医疗机构),村卫生室(所),诊所及其他医疗机构。抽查机构资质、人员管理、药品和医疗器械管理(包括采购、结算报销、票据核验等全流程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新增手术分级管理)、医疗文书管理、重点病历、生物医学研究管理、政策落实〔新增委属(管)医院对外合作〕、违规使用细胞与基因治疗、违规开展相关技术、医疗数据管理、互联网诊疗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等情况。
2.医疗美容机构、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管理、药品及医疗器械管理、医疗美容广告发布、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医疗文书管理、履行患者知情同意管理等情况。
3.母婴保健机构,其他医疗、保健机构。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法律法规执行、制度建立及实施、规范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专项检查等情况。
4.精神专科医院。检查机构及人员资质、药品管理、欺诈骗保涉医行为、病历等医疗文书管理等情况。
(六)血液安全
1.一般血站、特殊血站。检查执业资质、血源管理、血液检测、包装储存与运输、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2.单采血浆站。检查单采血浆站执业资质、献血浆者管理、检测与采集、血浆储存与供应、医疗废物处理等情况。
3.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包括用血来源、管理组织和制度,血液出入库,临床输血等。
(七)中医医疗机构
中医医院(含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医院),其他中医医疗机构(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少数民族医诊所、门诊部)。在医疗卫生监督内容基础上增加以下内容:
1.中医药人员配备情况,中医类别医师是否超出注册的范围开展医疗活动情况。
2.中药饮片管理(采购、验收、保管、调剂、临方炮制、煎煮、临方加工等环节的管理情况;中药饮片处方点评情况)。
3.抽查中医医疗广告发布情况(发布的中医医疗广告与审查文件不相符合等)。
五、工作抽取
任务抽取分为国家任务清单和市级任务清单。国家任务清单由国家疾控局、国家卫生健康委通过国家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系统抽取检查对象名单;市级任务清单由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在国家抽取任务的基础上,制定市级抽查任务。任务清单均经由市卫生健康执法监管服务平台下达。
六、抽查结果上报和公示
(一)抽查结果报送
1.个案填报。国家随机抽取且已录入市执法平台中的检查对象,采取个案方式填报监督抽查情况。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科室在市执法平台的“双随机”模块填报个案的监督检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任务完成结果以“信息报告系统”产出结果为准。
2.汇总表填报。市级随机抽取的检查对象,以及未录入市执法平台的检查对象,尚不能通过“信息报告系统”填报个案信息形成汇总表。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科室要通过市执法平台“在线报表统计”模块填写有关专业监督检查情况汇总表。
(二)抽查结果公示
1.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科室应当在抽查任务完成后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将抽查结果信息通过政府官网(信用重庆或重庆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及沙坪坝区政府门户网站依法向社会公开。
2.采用一般程序,对企业处以超过5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超过5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监督抽检信息应当在监督抽查任务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推进随机抽查是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重要举措。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科室要高度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除完成全区随机监督抽查计划外,要结合实际,坚持问题导向,有针对性地开展卫生健康监督执法工作,监督执法适用随机抽查的,应当采取双随机方式。并积极探索通过手持执法终端、全过程执法记录设备等,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增强执法公正性。
(二)做好工作衔接。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科室要严格责任落实,大力推广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统筹安排随机监督抽查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制定辖区监督抽查工作计划时,可以整合其他日常监督检查事项,联合开展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要在兼顾各专业需求的基础上争取一次性完成抽查事项。
(三)可以委托监测。涉及涉水产品、消毒产品检测的,将样品送市疾控中心检测。区疾控中心负责其他监督抽查中涉及的检验、检测工作,出具检验、检测报告。若区疾控中心在某些方面不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报请区卫生健康委后,由区卫生健康委通过政府购买等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
(四)加强部门协同监管。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科室要加强与公安、教育、市场监管、水利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及时移交案件线索,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形成监管合力。
(五)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 的,要坚决立案查处,维护随机监督抽查的严肃性。
(六)加强宣传培训。区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委机关相关科室要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加大对随机抽查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随机抽查工作的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