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6301/2025-00076 | 信息分类名称: |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其他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 生成日期: | 2025-07-04 | 发布日期: | 2025-07-04 |
名称: |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文综罚字〔2025〕5号 | ||||
文号: | 主题词: |
当事人:重庆方迪数码印刷有限公司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BY09993C
法定代表人:刘*坤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熙路12号(自主承诺)
2025年3月27日18时34分至18时56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井熙路12号(自主承诺)的重庆方迪数码印刷有限公司现场负责人罗孝辉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后对该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印刷《春季加油站A》(二年级8-15讲)、《板块教材》(计算)、《四年级同步教材》(春季)、《中考专题透析》(数学通用版)、《物理摘冠之途力学篇》(专题教材)等五种出版物,执法人员现场询问上述出版物出版单位的委印手续,罗孝辉陈述上述出版物不是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没有出版单位的委印手续。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出版物进行了扣押(共计464册),并向当事人现场直接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执法文书,提取了当事人的工单截图3张,拍照取证,结束检查。同日,我委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3月28日,当事人的实际负责人罗孝辉受法定代表人刘*坤的委托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当事人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一事属实,提供了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刘*坤及被委托人罗孝辉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确认了4张现场照片和3张截图等证据的真实性。2025年5月30号,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当事人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了《春季加油站A》等5种出版物(共计464册),因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出版物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未能交付出版物并未收取货款,故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及其物品清单各1份、现场照片4张、当事人提供的工单截图3张,证明了:(1)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正在印刷出版物并无法出示出版单位委印手续的事实(2)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464册出版物进行扣押的事实;
2.委托公司资质的证据截图3张,当事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刘*坤及被委托人罗孝辉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情况说明1份、印刷委托单次合同2份,证明了:(1)证明了委托当事人印刷出版物的公司均为非出版单位的事实(2)当事人承认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出版物的事实(3)因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出版物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未能交付出版物并未能收取货款的事实;
3.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出版物鉴定书》1份,证明了涉案5种出版物均为非法出版物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和印刷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从事印刷经营的主体身份,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
2025年6月10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5〕5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等,截至2025年6月17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印刷或者复制单位不得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不得擅自印刷、发行报纸、期刊、图书或者复制、发行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规定,应当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视情形限制开展相关生产经营活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降低相关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许可证:……(三)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接受非出版单位和个人的委托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因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涉案出版物进行了扣押,当事人未能交付出版物并未收取货款,故认定无违法所得。
鉴于本案无违法所得,依据《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涉案财物或者违法所得较少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出版物(《春季加油站A》《板块教材》《四年级同步教材》《中考专题透析》《物理摘冠之途力学篇》)464册;
2.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6月18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