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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5-00059 信息分类名称: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5-04-28 发布日期: 2025-04-28
名称: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文综罚字〔2025〕4号
文号: 沙文综罚字〔2025〕4号 主题词: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文综罚字〔2025〕4号
日期:2025-04-28

当事人:沙坪坝区抖歌娱乐歌厅(刘*菊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ABRRND9P

经营者:刘*菊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北下街157号附1号(自主承诺)

2025年3月14日21时30分至21时43分,我委执法人员余江(执法证号:22000621034)、杨政(执法证号:22000621031)等2人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青北下街157号附1号的沙坪坝区抖歌娱乐歌厅的现场负责人赵飞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常营业,有一个包房内有顾客正在唱歌。执法人员现场询问现场负责人,现场负责人称沙坪坝区抖歌娱乐歌厅有办理《营业执照》,未办理《娱乐场所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对现场用于经营活动的2支话筒进行了扣押,开具《查封(扣押)决定书》及其清单、《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文书,结束检查。

2025年3月17日,该场所实际负责人赵飞受经营者刘*菊的委托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一事属实,提供了当事人经营者刘*菊及被委托人赵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证据,确认了1张现场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2025年3月21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

2025年4月2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经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当事人在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因执法人员开展检查,顾客中途离开,当事人未收取相关费用,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查封(扣押)审批表》1份、《查封(扣押)决定书》及其物品清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1份,证明我委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并依法对当事人用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2支话筒进行扣押。

2.《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实际负责人赵飞的《调查询问笔录》1份、委托书1份、当事人经营者刘*菊及被委托人赵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刘*菊委托赵飞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事实。

3.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资格。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5年4月8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等,截至2025年4月15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的规定,应当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文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公安部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发现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予以取缔。”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违反《条例》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一条采取责令关闭等方式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予以没收;符合严重失信主体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实施相应信用管理措施。”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查,当事人无违法所得产生。

综上,经集体讨论决定,现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关闭。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4月16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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