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 关怀版 返回主网站 繁体版
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5-00058 信息分类名称: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5-04-28 发布日期: 2025-04-28
名称: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文综罚字〔2025〕3号
文号: 沙文综罚字〔2025〕3号 主题词: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文综罚字〔2025〕3号
日期:2025-04-28

当事人:重庆市沙坪坝区恒金福网吧

证照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67365676325

主要负责人:卢*

住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97号

2025年3月7日15时05分至15时20分,我委执法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小正街197号的重庆市沙坪坝区恒金福网吧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正常经营。通过查询文化市场安全台账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2月累计有23天未填写安全巡查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抽查了2月10日至14日的经营监控,发现该期间当事人正常经营。经询问,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2月10日至14日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的记录。执法人员现场拍照取证,向当事人出具《调查询问通知书》等文书,结束检查。

2025年3月7日,经批准依法对本案予以立案。2025年3月10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恒金福网吧店长高管张钰卿受主要负责人卢*委托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了当事人2025年2月累计有23天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测,并未作好记录一事属实,提供了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卢*及被委托人张钰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营业执照等证据,确认了8张现场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2025年3月25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重庆市沙坪坝区恒金福网吧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测,并未作好记录。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8张,证明了(1)当事人2月(包含2月10日至14日)累计有23天未在文化市场安全台账管理系统填写安全巡查记录(2)当事人在2月10日至14日正常营业(3)当事人现场负责人现场无法提供2月10日至14日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检测的记录的事实;2、当事人提供的《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证明当事人是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经文化旅游管理部门许可,从事网络文化经营的主体身份,具有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资格;3、《调查询问通知书》1份、当事人主要负责人卢*及被委托人张钰卿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依法接受调查询问,并确认当事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检测,并未作好记录的事实。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5年4月3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5〕3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等,截至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的规定,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进行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和整改,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经集体讨论决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过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5年4月11日

(本机关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Copyright © www.cqspb.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版权所有 主办单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ICP备案:渝ICP备19004061号-1 联系我们 国际联网备案: 渝公网安备 50010602500861号 网站标识码:5001060020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12345 网上有害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