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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4-00009 信息分类名称: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1-25
名称: 【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29号
文号: 主题词:
【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29号
日期:2024-01-25

当事人:重庆永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06MAACAE1N3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叶*勇

住所(住址等):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西双大道32号龙湖高新天街A馆-4F-48号

2023年12月9日,沙坪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接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后,安排执法人员魏熙(执法证号:22000621001)、段成涛(执法证号:22000621028)等3人,于2023年1218日14001444分,重庆市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西双大道32号龙湖高新天街A馆-4F-48号,向重庆永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现场负责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执法人员现场发现该场所曲库内有歌手“凤凰传奇”的《荷塘月色》和歌手薛之谦的《演员》两首歌曲供顾客点唱,当事人现场无法出示上述歌曲版权方授权证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拍照取证,结束检查。

2023年12月19日,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委托叶*华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承认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确认了6张现场照片等证据的真实性。12月20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当事人重庆永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

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419日,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罚告字〔202329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截至2024116日,当事人未向本机关提出听证要求或者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各1份《证据复制(提取)单》6证明执法人员在2023年12月18日14时对当事人依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提供歌曲供顾客点唱且现场无法出示前述歌曲版权方授权证明的事实;

2、当事人提供的《娱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情况、具备责任能力及经营地址的事实;

3、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叶*勇及被委托人叶*华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接受调查询问并承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事实;

4、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投诉书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歌曲版权方授权的事实;

5、办案人员龚方维、黄华执法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本案由两人以上持证执法,依法事先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等。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我委认为:当事人重庆永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放映其作品的行为不仅对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同时该行为还属危害市场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公共利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我委要求你单位立即整改,停止侵权行为,决定你单位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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