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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3-00373 信息分类名称: 其他/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3-06-14 发布日期: 2023-06-19
名称: 【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13号
文号: 主题词:
【新闻出版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13号
日期:2023-06-19

当事人:重庆童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证照(证件)名称及编号(号码):营业执照91500106MA60224P4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何*辉

住所(住址等):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拉摩国际新青年购物中心3层

20234291150分至1250分,我委执法人员陈平(执法证号:22000621025)、王赛(执法证号:22000621030)等2人在日常检查中,向位于沙坪坝区渝碚路50号拉摩国际新青年购物中心3层重庆童创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依法检查,发现该场所证照齐全,正常经营,现场检查发现该场所仓库存储的《人工智能编程Level-2 ①》、《人工智能编程Level-2 ②》、《人工智能编程Level-3 ⑥》、《人工智能编程Level-1 ④》、《人工智能编程Level-3 ⑦》、《人工智能编程Level-3 ⑧》、《童程童美少儿编程教育 信奥赛内部资料 第三册》、《人工智能编程Level-3 ①》、《人工智能编程Level-3 ②》等9种共计123册出版物无出版页,涉嫌存储非法出版物,并违反《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上述涉案出版物123册,并拍照取证,向当事人制作下发了《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该场所负责人贺*霞受单位委托于20234 月29日依法接受了调查询问。5月15日执法人员将涉案出版物送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5月18日重庆市出版监测中心鉴定涉案出版物为非法出版物,同日,本案经批准调查终结。

经过立案调查,查明案件事实如下:当事人集团公司因教学需要编写上述涉案出版物用于教学用途,并未申请书号,上述出版物因已不符合教学需求已经未在使用,一直存储在仓库

在本次执法调查过程中,均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进行现场检查、调取相关证据、调查询问当事人等。2023531日,立案调查结束后,我委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罚告字〔202313号),告知拟处罚内容及其事实、理由、依据和享有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通知书》《扣押决定书附清单》各1份;2、《证据复制(提取)单》3张;3、当事人提供的贺*霞、何*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调查询问笔录1份;4、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5、重庆市出版物检测中心出版物鉴定书1份;6、执法人员龚方维、陈平的执法证件复印件,证明本案由两人以上持证执法,依法事先告知了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权利等。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我委认为:当事人发行非法出版物的行为,违反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第二十条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行下列出版物:(二)各种非法出版物,包括:未经批准擅自出版、印刷或者复制的出版物,伪造、假冒出版单位或者报刊名称出版的出版物,非法进口的出版物;”)的规定,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我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派我委两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依法实施调查取证,案件调查终结后,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执法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要求。

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工作,并按照要求进行了整改。

据此,依据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发行其他非法出版物和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明令禁止出版、印刷或者复制、发行的出版物的,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罚。”《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所列出版物的,按照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进行处罚。”,第三十三条“发行违禁出版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我委对你(单位)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非法出版物壹佰贰拾叁册(123册);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伍佰元(人民币125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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