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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3-00257 信息分类名称: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3-08-08 发布日期: 2023-08-17
名称: 【旅游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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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19号
日期:2023-08-17

当事人:重庆港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 9150010356990264X8

法定代表人:李*锋

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解放西路219号*

2023年7月4日,我委执法人员在白公馆景区巡查时发现,田*琳带领游客在景区游览,执法人员黄伟(22000621022)、杨章平(22000621036)出示执法证件后,要求田*琳出示导游证,田*琳无法提供导游证。经查,田*琳未取得导游证,田*琳受重庆港岛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岛旅行社)委派,以随团导游的身份为游客一行42人提供导游服务。港岛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的相关规定。2023年7月4日,我委依法对此线索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7月4日,港岛旅行社通过自有门市部招徕、其他旅行社转交等方式,组成一42人旅游团队,并为该旅游团队提供用车、带领参观游览、安排导游等旅游服务。港岛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锋,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田*琳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港岛旅行社实际收到团费134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游客赵*燕调查询问笔录1份、游客曾*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田*琳以导游身份,为该旅游团队提供带领游览、讲解等导游服务的事实。

2.重庆“一日游”旅游合同复印件2份,证明了游客向港岛旅行社等旅行社购买旅游服务。

3.田*琳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田*琳受港岛旅行社委派,以导游身份为旅游团队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证明了田*琳未取得导游证的事实。

4.港岛旅行社《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了港岛旅行社的主体资质,证明了李*锋的法定代表人身份。

5.港岛旅行社代理人蔡*伦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港岛旅行社为该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服务的事实;证明了港岛旅行社法定代表人李*锋委派田*琳提供导游服务的事实;证明了就该旅游团队,港岛旅行社实际收到团费1344元的事实。

6.港岛旅行社情况说明1份,港岛旅行社财务报表截图1份,证明了就该旅游团队,港岛旅行社实际收到团费1344元的事实。

7.证据复制提取单9份,证明了游客向旅行社支付费用,证明了田*琳根据港岛旅行社安排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

办案过程中我委两位以上执法人员持证执法,依法实施调查取证。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委是沙坪坝区域内,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属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港岛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的相关规定。本次经营活动中,港岛旅行社实际收到团款1344元,认定违法所得1344元。我委对涉案的无证导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案进行了调查。2023年7月24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3年7月26日,我委向港岛旅行社的代理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3〕19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港岛旅行社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截止2023年8月4日,港岛旅行社未向我委提出陈述或申辩。

港岛旅行社的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中港岛旅行社为初次违法,被执法人员查处后及时安排合格导游负责余下行程,违法程度轻微、后果较轻。根据《重庆市旅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修订版)》第十一条第(一)款:“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情节较轻:(一)初次违法且程度轻微、后果较轻的;”的相关规定,港岛旅行社的违法程度属于情节较轻,裁量基准确定为:“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经集体讨论我委决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仟叁佰肆拾肆元整(1344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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