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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0092906301/2023-00202 信息分类名称: 文化、体育、广电、出版/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文化旅游委 生成日期: 2023-06-16 发布日期: 2023-06-26
名称: 【旅游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7号
文号: 主题词:
【旅游领域】行政处罚决定书(沙)文综罚字〔2023〕7号
日期:2023-06-26

当事人: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

证件名称及编号:营业执照91500108091212032B

法定代表人:高*东

住址:重庆市南岸区亚太路9号*

2023年3月10日,沙坪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调查杨*(另案调查)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案件时掌握线索,重庆龙韵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韵旅行社)委派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龙韵旅行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相关规定。2023年3月10日,我委依法对该线索立案调查。

经调查查明:2023年3月3日,龙韵旅行社通过同业协议,自北京华夏典藏旅行社获得旅游团队信息,并负责为该团队提供3月7日至11日的地接旅游服务。龙韵旅行社导管部门安排“导游”杨*,在3月8日、9日、10日为团队提供导游服务。3月10日,杨*在使用伪造导游证带领团队在渣滓洞景区游览时,被沙坪坝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查获。

3月10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红岩派出所办公室,对杨*进行调查询问,杨*承认:杨*根据行千里旅行社(经调查核实为龙韵旅行社)计调人员安排,为团队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杨*本人并未取得导游从业资质和导游证,他通过网络渠道,花费200元制作了假导游证。

3月10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科,对龙韵旅行社计调人员肖*妮进行调查询问,肖*妮承认:根据旅行社地接散客部门负责人雷*安排,负责为本案涉及旅游团队安排住房、用餐、车辆、门票、导游等事宜。3月6日,肖*妮根据导管部门工作人员安排,与杨*取得联系,安排杨*带团工作。

3月13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科,对龙韵旅行社地接散客部门负责人雷*进行了调查询问,雷*承认:雷*安排计调肖*妮负责为本案涉及的旅游团队安排相关事宜。

3月13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科,对龙韵旅行社导管部门负责人唐*进行调查询问,唐*承认:唐*安排部门工作人员,为计调肖*妮负责的旅游团队安排了带团导游杨*;唐*负责的导管部门按职责应该要对龙韵旅行社出团的所有导游进行资质审核,但导管部门没有审核杨*的导游执业资质。

3月13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一科,对龙韵旅行社负责人进行调查询问,龙韵旅行社质管经理蔡*伦受旅行社法人高*东委托接受调查询问。蔡*伦承认:肖*妮、雷*、唐*均为龙韵旅行社员工;唐*为公司导管部门负责人,负责为龙韵旅行社接团出团分派导游;唐*负责的导管部门应该按照公司规定,查验导游的从业资质。

4月11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对龙韵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在龙韵旅行社办公室对龙韵旅行社代理人杨*进行了调查询问,提取了“导游报账表”“北京华夏典藏国际旅行社游有限公司XX分公司接待确认件模板”等证据资料,确认了:杨*代公司收取了该团每位游客198元,19名游客共计3672元,用于团队过程中支出;北京华夏典藏国际旅行社将向龙韵旅行社支付团款6062元,其中团费298元/人,19人共5662元,单房差费1份,400元。

5月6日,区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再次对龙韵旅行社进行现场检查,提取了“财务结算系统截图”等证据资料,确认了:龙韵旅行社已收到北京华夏典藏国际旅行社团款6062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

1.杨*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杨*受旅行社委派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杨*未取得导游证。

2.关于申请鉴定导游证真伪的复函1份,证明了杨*未取得导游证。

3.肖*妮调查询问笔录1份,雷*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龙韵旅行社委派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证明了龙韵旅行社为该旅游团队提供旅游服务。

4.唐*调查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唐*为龙韵旅行社导管部门负责人,龙韵旅行社导管部门安排了导游杨*为游客提供导游服务。

5.蔡*伦调查询问笔录3份,证明了肖*妮、雷*、唐*均为龙韵旅行社员工,证明了导管部门根据职责为旅行社的团队安排导游。

6.杨*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杨*代龙韵旅行社收取游客3672元,用于该团队行程中支出,证明了北京华夏典藏国际旅行社将向龙韵旅行社支付团款6062元。

7.导游报账表1份,证明了杨*代龙韵旅行社收取游客3672元,用于该团行程中支出。

8.龙韵旅行社财务结算系统截图2份,证明了龙韵旅行社已收到北京华夏典藏国际旅行社团款6062元。

以上证据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合法有效,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具体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我委是沙坪坝区域内,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监督管理的主要部门,属法律授权的行政主体,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龙韵旅行社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应当根据该条规定,对龙韵旅行社进行行政处罚。本次经营活动中,龙韵旅行社收到北京华夏典藏国际旅行社支付的团款6062元,收取游客共3672元,合计9824元,认定违法所得9824元。我委对涉案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另案进行了调查。2023年5月18日,案件调查终结。

2023年6月5日,我委向龙韵旅行社的代理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文综罚告字〔2023〕7号),告知上述违法事实、案件证据、处罚依据及拟处罚内容,并告知龙韵旅行社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6月12日,我委收到龙韵旅行社提交的“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提出“减轻处罚”的诉求。经我委集体研究,龙韵旅行社“情况说明”中未见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形,因此我委维持拟处罚内容不变。

经集体讨论我委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安排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服务或者安排不具备领队条件的人员提供领队服务的;……”的相关规定,要求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对你单位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玖仟捌佰贰拾肆元整(9824元);

2.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工商银行重庆天星桥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你单位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加处罚款的数额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不予计算。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经催告后仍未履行义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文化和旅游发展委员会

2023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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