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331596822B/2024-00013 信息分类名称: 商贸、海关、旅游/其他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商务委 生成日期: 2024-04-12 发布日期: 2024-04-16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文号: 沙商务发〔2024〕11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4-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动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重庆市商务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商务发〔202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92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制定《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商务委员会

                           2024412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推进资金统筹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更好地支持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综合示范区建设,有效促进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根据《重庆市推进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渝府办发〔2023〕92号)、《重庆市商务发展重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渝商务发〔2023〕5号),结合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重庆市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沙坪坝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突出重点、加强监管、讲求绩效的原则,由沙坪坝区商务委(以下简称“区商务委”)、沙坪坝区财政局(以下简称“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支持方向及标准

第四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带建设推广跨境电商+产业带模式,鼓励工业、物流产业园区等依托载体优势,推动汽摩配、智能制造等特色优势产业以跨境电商方式出口,助力本地品牌及产品出海园区内企业年度在区跨境电商进出口额达到8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幅达到10%(含)以上(无同期数可不考核),给予园区运营方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的工作奖励;同比增幅达到20%(含)以上,额外奖励5万元;同比增幅达到30%(含)以上,额外奖励10万元。该奖励措施不影响园区内企业享受其他政策。

本条中“在区跨境电商进出口额”是指纳入海关监管代码统计的、归属在沙坪坝区(不含高新区)的跨境电商进出口额。

第五条 支持培育壮大跨境电商主体。鼓励传统外贸、生产制造和商贸流通企业针对自有或自购产品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支持企业参评我区跨境电商进出口标杆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六条鼓励跨境电商品牌建设。鼓励有条件的跨境电商企业使用自主品牌开展业务,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电商平台、跨境直播等数字化平台进行品牌营销推广,对企业开展跨境电商品牌建设产生的营销推广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支持跨境电子商务独立站建设。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在2024年度以来应用国际搜索引擎、社交媒体等建设自有独立站,对企业建设独立站产生的费用按照不超过50%的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八条支持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协同服务。支持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一线进口业务提供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信息数据协同服务,并向海关完成申报;支持企业为跨境电商出口业务(业务开展主体为我区企业)提供订单、支付单、物流单等信息数据协同及相关报关服务,并向海关完成申报。鼓励企业参评我区跨境电商进出口协同服务示范企业,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九条支持打造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基地鼓励培训机构、高校、高职院校等建设跨境电商人才孵化中心和培训基地,开展跨境电商应用人才培训和技能提升培训,支持培训机构、高校、高职院校参评我区跨境电商人才培训基地,对获评企业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十条支持举办跨境电商活动支持举办跨境电商论坛、展会、培训、大赛等活动,其中,一档为以区级主管部门及以上层级名义主办的活动,支出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二档为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在区主办、区级主管部门支持的大型论坛、推介会等活动,活动参加人数达300人以上、活动实现新增本区跨境电商企业3个以上(含),给予活动主办方一定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跨境电商产业研究。支持行业主管部门向高校、专业机构采购跨境电商产业发展调研服务,为政府制定政策提供信息支撑,支出按“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支持总额不得超过市级安排给沙坪坝区的资金总额,若超出市级资金预算,按比例核减。专项资金不得用于项目评审费用、审计费用等日常性工作经费、支付人员经费等。

第三章 申报、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区商务委根据实施细则、工作实际及资金情况,可分批次制定并印发申报工作通知,组织开展申报工作。申报文件应进一步明确资金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时间等内容,突出可操作性和时效性。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沙坪坝区(不含高新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依规开展跨境电子商务相关业务,税务关系在沙坪坝区的企事业单位

(二)企业规范经营,近三年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存在应退未退财政资金行为。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按照本细则及当年度申报通知的相关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区商务委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十六专项资金按照择优不重复原则补助到项目,同类资金不得重复支持同一项目,同一项目不得重复享受中央、市、区同类资金补助。

第十七条区商务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和当年预算资金安排情况,按照本细则规定的支持标准审定支持资金,并在区政府外网公示(不宜公开的事项除外),公示期不少7个工作日。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商务委牵头组织开展调查核实。项目公示无异议后,将拟支持项目报区商务委党委会审议,区商务委党委会审议通过后安排资金拨付。

第四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十八专项资金接受人大、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商务委结合工作实际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重点是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合法合规性

第十九条企业、单位收到资金后,应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自觉接受财政、商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条申报单位应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的,已获得的专项资金予以全额追缴,五年内取消其申请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以人民币为核算本位币。

  第二十二条细则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项目评定有关佐证材料可追溯至2022并将根据国家、市级有关工作安排和沙坪坝区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区商务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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