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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6-00013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6-02-06 发布日期: 2026-02-09
名称: 重庆聚多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罚〔2026〕1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聚多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6-02-09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罚〔2026〕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聚多多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金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G61P21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123号附62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歌乐山街道移交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及11月3日,对你单位位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新开寺村胡家湾的生产场地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从事废锂电池回收、处理、转卖业务,将拆解的废旧锂电池使用吨桶加自来水进行浸泡,同时,你单位建设的废锂电池回收处理项目在未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情况下,已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经调查核实,该项目总投资额为肆万肆仟元(¥44,000.00)。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第85项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环评类别,你单位废锂电池回收处理项目依法应当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你单位上述行为已构成“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

2、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4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0月24日、11月3日对田金桦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5年10月24日对田金桦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0月24日、11月3日现场检查时拍摄的影像资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等证据,证明该项目依法必须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且不属于豁免范围,以及你单位在未报批的情形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24日我局现场提取保存相关涉案物品证物、我局监测站出具的数据提供单,证明你单位生产现场贮存堆放的废锂电池情况和使用吨桶贮存的废锂电池(含浸泡水)的情况。

5、你单位于2025年10月24日提供的租赁合同、总投资额说明,证明你单位废锂电池回收处理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7、我局于2025年12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沙环责改﹝2025﹞11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单位作出责改决定并送达。

8、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田金桦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证明你单位已采取停产且已将场地内贮存的废锂电池依法转移等措施进行整改。

9、2025年10-11月沙坪坝区环境污染投诉及环境安全情况综述,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未引发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10、2023年11月12日—2025年11月12日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1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2026﹞1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6年1月29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1.我单位在沙坪坝区歌乐山是临时仓库堆放点,未排任何污水,丢弃任何废物,并随时搬离;2.我单位在贵局发现问题后,全力配合整顿,配合整顿中发生了火灾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沙区消防、沙区安监都很人性地处理,未罚款,并且我们在沙区有关部门劝导下,两个月前已搬离歌乐山临时仓库;3.现大环境不好,公司经营困难,很多部门首次违法都给予减免(如第一次交通违法不扣分不罚款);恳请从轻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单位关于未外排、已搬离的事实,本机关已在裁量中予以充分考量;关于从轻处罚问题,经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适当考量,并予以调整。

3、你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你单位涉及的个性裁量因子有:建设项目进程为生产阶段,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书,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4,3,1;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到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不足5次,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1,1,1,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取-2,-2,经计算并按各位取整为946元,鉴于你单位已搬迁,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条第六项、第七项的从轻处罚情形,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第十三条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以内执行,且不低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不高于法定最低处罚金额到最高处罚金额这一幅度的30%(含本数)。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予以756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柒佰伍拾陆元整(¥756.00)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5265、65222160)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重庆市两江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6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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