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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93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12-29 发布日期: 2025-12-29
名称: 何健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罚〔2025〕15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何健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12-29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罚〔2025〕15号

当事人名称:何健

身份证号码:5102**********1371

住址: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村*组*号附*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上级交办线索,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对位于沙坪坝区丰文街道怡悦路轨道交通15号线张家湾车辆段项目进行了检查,现场发现你负责的重庆众义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轨道交通15号线张家湾车辆段土石方开挖项目正在使用挖机进行开挖和回填作业,施工作业点面未封闭且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施工现场可见明显扬尘。你负责的重庆众义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轨道交通15号线张家湾车辆段土石方开挖项目存在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授权委托人唐传元于2025年11月6日提供的重庆众义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何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唐传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和重庆众义达工程机械设备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违法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和受委托人基本情况。

2、授权委托人唐传元于2025年11月5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11月5日对授权委托人唐传元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11月5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11月10日市政府督办问题清单,证明案件来源。

5、我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你负责的重庆众义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沙环责改﹝2025﹞10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单位作出责改决定并送达。

6、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你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7、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2025﹞20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2月18日,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未按规定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重庆众义达工程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涉及的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到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未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1,1,1,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经济承受能力为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人,取-2,-2,-2;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规定计算,处罚金额为5000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予以5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和第八十三条第三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现场监督检查中,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可以按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5265、65222160)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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