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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91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5-12-29 发布日期: 2025-12-29
名称: 熊超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罚〔2025〕13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熊超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5-12-29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罚〔2025〕13号

当事人名称:熊超

身份证号码5116**********639X

住址:四川省邻水县复盛镇**街**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5年9月26日、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负责的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山洞村白果湾组的厂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的碳晶板贴面加工项目,在使用粘合剂对碳晶板及PVC塑料进行粘合加工环节未配套安装相应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即环境保护设施的情形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你负责的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存在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熊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你于2025年9月26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

3、2025年8月16日群众投诉单,证明案件来源为你负责的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被群众投诉生态环境问题。

4、你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25年1月24日出具的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GBEC25000456802、NGBEC25000456804、SHAEC25001643102)复印件各1份、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JUR-7319S木工平贴胶产品说明复印件1份、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25年5月29日出具的江西华晟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胶粘剂检测报告(CANPC23003197201)复印件1份、江西华晟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五版)复印件1份、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7月15日出具的重庆韩拓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50483982101002C)复印件1份、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向江西华晟化工有限公司购入离线大板胶(聚氨酯类溶剂型胶粘剂)的发票、向重庆雅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聚氨酯粘合剂的发票各1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在你负责的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提取保存相关涉案物品证物,证明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生产过程使用胶水情况及使用的聚氨酯类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已超过10%。

5、《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证明使用的胶水VOC含量超过10%,以及在使用热熔型粘合剂(有机聚合物)过程中熔化环节均应当安装相应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

6、你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总投资额说明、厂房租赁微信支付截图5张及购买生产设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碳晶板贴面加工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7、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5年9月26日、28日对你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5年9月26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9、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负责的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沙环责改﹝2025﹞9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负责的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作出责改决定并送达。

10、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整改照片,证明你单位已采取停产措施进行整改。

11、2025 年 9 月沙坪坝区环境污染投诉及环境安全情况综述,证明你环境违法行为未引发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12、龙井湾空气质量监测点2025年9月26日监测数据,当日PM2.5为9显示未超标,证明你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13、2023年9月27日—2025年9月26日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你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2025﹞18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12月18日,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熊超涉及的个性裁量因子有: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环境保护设施建成情况为部分建成,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1,2,1;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到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不足5次,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1,1,1,2,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经济承受能力为个体工商户或是个人,取-2,-2,-2;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规定计算,处罚金额按个位数取整为64962元,鉴于你单位为初犯,已采取停产的整改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以及第七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熊超予以50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5265、65222160)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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