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89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29 | 发布日期: | 2025-12-29 |
| 名称: | 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沙环罚〔2025〕11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罚〔2025〕11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熊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D72WA33M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山洞村白果湾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接群众投诉,2025年9月26日、9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山洞村白果湾组的厂房进行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碳晶板贴面加工项目在未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的情形下,擅自建成并投入生产。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项目类别编号第53项塑料制品业环评类别,你单位碳晶板贴面加工项目依法应当编制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你单位存在未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熊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你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
3、2025年8月16日群众投诉单,证明案件来源为你单位被群众投诉生态环境问题。
4、你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25年1月24日出具的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编号:NGBEC25000456802、NGBEC25000456804、SHAEC25001643102)复印件各1份、浙江枧洋高分子科技有限公司JUR-7319S木工平贴胶产品说明复印件一份、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2023年5月29日出具的江西华晟化工有限公司环保胶粘剂检测报告(CANPC23003197201)复印件一份、江西华晟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第五版)复印件一份、重庆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2025年7月15日出具的重庆韩拓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A2250483982101002C)复印件一份,你单位向江西华晟化工有限公司购入离线大板胶(聚氨酯类溶剂型胶粘剂)、向重庆雅士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购入聚氨酯粘合剂的发票各一张、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9日在你公司提取保存相关涉案物品证物,证明你单位生产过程使用胶水情况及使用的聚氨酯类溶剂型胶粘剂VOC含量已超过10%。
5、你单位于2025年9月26日提供的总投资额说明、厂房租赁微信支付截图5张及购买生产设备微信转账记录截图2张,证明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碳晶板贴面加工项目总投资额情况。
6、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26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熊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5年9月26日、28日对熊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各一份、2025年9月26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四川宜容居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碳晶板主要成分说明,《建设环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2021年版)、《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建设项目名录(2023年版)》的通知》、《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7、你单位项目地址与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比对截图,证明你单位项目地址位于我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
8、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9、我局于2025年10月27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沙环责改﹝2025﹞8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单位作出责改决定并送达。
10、我局于2025年11月10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整改照片,证明你单位已采取停产措施进行整改。
11、2025 年 9 月沙坪坝区环境污染投诉及环境安全情况综述,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未引发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12、龙井湾空气质量监测点2025年9月26日监测数据,当日PM₂.₅为9显示未超标,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
13、2023年9月27日—2025年9月26日全国生态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管理信息系统截图,证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生态环境部门处罚。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2025﹞1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12月18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单位未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的规定,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涉及的个性裁量因子有:项目建设进程为生产阶段,项目环评类型为报告表,建设项目地点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取4,1,1;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两年内受到处罚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积极配合调查,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不足5次,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1,1,1,2,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取-2,-2;依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规定计算,处罚金额留个位取整为15429元,鉴于你单位为初犯,已采取停产的整改措施减轻违法行为后果且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第十条第一项以及第七项:“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的规定,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版)》(渝环规〔2025〕6号)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当事人具有多种裁量情节的,按照下列规则实施处罚:(一)具有2个或者2个以上从轻情节且不具有从重情节的,一般按照最低处罚幅度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重庆洛佩建材有限公司予以65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仟伍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5265、65222160)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