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84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12-12 | 发布日期: | 2025-12-16 |
| 名称: | 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沙环罚〔2025〕10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罚〔2025〕10号
当事人名称/姓名:万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784219544A
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回兴街道服装城大道115号2-3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5年9月15日对位于沙坪坝组团G分区16-3-1/04、沙坪坝组团G分区16-3-2/04的万科星光天空之城项目进行了检查,发现你单位现场约有50平方米的建筑垃圾露天堆存且超出围挡高度,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你单位存在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你单位2025年9月16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高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被委托人胡祖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承包合同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投资人和经营者的基本情况。
2、你单位于2025年9月16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
3、我局执法人员于2025年9月15日对你单位胡祖成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5年9月16日对胡祖成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5年9月15日拍摄的视听资料一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9日群众投诉单,证明你单位承包建设万科星光天空之城项目施工引起群众投诉。
5、我局于2025年9月18日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编号:沙环责改﹝2025﹞6号)及送达回证,证明已对你单位作出责改决定并送达。
6、我局于2025年11月18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整改照片,证明你单位已进行整改并整改完成。
7、我局2025年9月份突发环境应急事件情况报告显示证明我区2025年9月份未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及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未引发突发环境应急事件。
8、龙井湾空气质量监测点2025年9月15日监测数据,当日PM₂.₅显示未超标,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对龙井湾空气质量监测点造成影响较小,危害后果轻微。
9、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12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2025﹞1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2025年12月3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单位未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未受到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
3、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你单位涉及的个性裁量因子有:部分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取2;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处罚,两年内受到罚款10万元以下、警告或者通报批评等处罚,两年内因生态环境问题被投诉、信访或举报不足5次,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突发环境事件,取1、1、2、1、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取-2、-2;鉴于你单位整改措施已落实,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项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按照法律规定,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你单位予以1556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伍仟伍佰陆拾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5265、65222160)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12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