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5-00049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5-07-03 | 发布日期: | 2025-07-03 |
名称: | 李光亮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罚〔2025〕7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罚〔2025〕7号
当事人名称:李光亮
身份证号码:5102**********8194
住址:重庆市北碚区静观镇陡梯村高家湾组XX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局于2023年5月12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在2020年上半年至2022年6月期间,收集、使用废有机溶剂从事油漆稀释剂生产,构成在无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为凭:
1、有你2023年5月16日提供的经营者李光亮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的基本情况。
2、李光亮2023年5月16日签字确认的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送达方式。
3、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22日对李光亮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3月28日对李光亮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两份,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2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5月1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局执法人员2023年2月22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环境违法事实。
4、我局2023年5月16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2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
5、我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许可证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和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沙环罚告﹝2025﹞9号)告知你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5年6月22日,你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
1、发展经济和保护环境应当协调并重,相互促进,互惠共赢。因此,作为发展经济主体和保护环境主体的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努力创造社会财富、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同时,应当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保护环境的法定义务。
2、你在无许可证的情形下,擅自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危险废物10吨以上不足100吨,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
3、按照《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李光亮涉及个性裁量因子有:危险废物年产生或者贮存、收集、利用、处置量:10吨以上不足100吨,取2;共性裁量因子有:两年内未受到过处罚、积极配合调查,取2、1;修正裁量因子有:整改措施已落实、一般自然人、故意,取-2、-2、1;鉴于在同一时间、区域内统一行政处罚裁量尺度,同时,李光亮已搬迁,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九条从轻处罚情形,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根据法定处罚额度及上述裁量因子计算结果,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李光亮予以1140000元罚款。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佰壹拾肆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5265、65222160)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