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86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7-05 | 发布日期: | 2024-07-05 |
名称: | 沙坪坝区建业塑料制品厂(段建林)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4〕31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31号
被处罚单位:沙坪坝区建业塑料制品厂
经营者:段建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 A 5X E A 6165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001**********3812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何家院组XX号
经营者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xx号x幢xx-x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6月1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自2021年4月起至今租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何家院组57号厂房从事塑料防尘罩生产,生产原材料为聚乙烯,主要生产设备为三台吹膜机及一台下料机,生产工艺为原材料→混料→加热→吹膜→下料→成品,在加热、吹膜生产环节均有废气产生,加热、吹膜生产工序未在密闭空间内进行,且未配套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
以上事实,有你厂2024年6月1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段建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生产记录(产量单)复印件一份、销货清单复印件一份、原材料购买凭证(出库单)复印件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经营者的基本情况;你厂2024年6月1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4年6月1日对段建林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6月1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6月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39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厂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6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35号)告知你厂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6月15日,你厂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1.新搬厂房没有订单,但企业有房租和员工成本,无资金购买环保设备;2.法人患有甲状腺癌,已转移至淋巴和肺部,需终身服药,家中三个小孩,岳父岳母无工作,妻子业务工作,全靠工厂经营,将尽快处理设备退掉厂房,请理解支持。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厂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在密闭空间作业,且未安装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厂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785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厂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柒万捌仟伍佰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