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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70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6-28 发布日期: 2024-06-28
名称: 重庆硕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责改字〔2024〕43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硕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6-28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沙环执责改字〔2024〕43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 重庆硕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罗志明                                     

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60830553995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街道梨树湾芭蕉沟X号                                                 

我队于 2024 年 6 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成品涂料加工项目在未编制及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下,擅自开工建设,该项目总投资额6.75万元

以上事实,有①罗志明于2024年6月27日提供的你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基础资料证明违法主体重庆硕恩建筑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②我队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我队于2024年6月27日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罗志明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我队于2024年6月26日对你单位生产现场拍摄的视听资料,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现责令你:于20日内,将其擅自建成的成品涂料加工项目恢复到建设前原状。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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