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60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8 | 发布日期: | 2024-05-28 |
名称: | 重庆宏浩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4〕22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22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宏浩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A C6 EG QK 33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八字桥村石坝滩社
法定代表人:张显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两条废旧塑料破碎生产线正在运行,清洗环节产生的废水直接通过废水处理设施中间工序(一级集水池池壁缝隙)进入厂外雨水沟渠。你公司在知晓废水处理设施二级集水池水泵故障,未及时进行维修,也未采取停运塑料破碎生产线等应对措施,致使废水处理设施不能正常发挥处理作用,清洗废水从处理设施中间工序(一级集水池)直接进入外环境。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3号),结论显示:废水监测点A1调节池雨水沟所排污水氨氮达标,总磷超标6.2倍,化学需氧量超标5倍。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4年3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张显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徐德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管理人员吴永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操作工人陈安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和操作工人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4年3月15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你公司2024年3月15日提供的《再生资源清洗废水处理工程技术方案》复印件一份、《塑料破碎清洗废水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污水处理台账复印件一份;2024年4月8日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沙环(监)字﹝2024﹞第ZF3号),证明你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3月13日对徐德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3月13日对徐德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15日对徐德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15日对陈安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3月13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4月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1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21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4月20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我队于2024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陈述申辩意见:1.本公司是否知晓废水处理设施二级集水池水泵故障,是否具有逃避监管的主观故意值得商榷;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对我公司做出的巨额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违反了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比例原则和合理性原则。3.本公司可能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愿意及时改正,希望不予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意见未证明本案存在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你公司以不正常运行水污染设施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602031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拾万贰仟零叁拾壹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