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59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4-05-28 | 发布日期: | 2024-05-28 |
名称: | 重庆宏浩塑业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4〕21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2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宏浩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M AC 6E G Q K33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八字桥村石坝滩社
法定代表人:张显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4年3月1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未编制、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况下,于2023年3月起租用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八字桥村石坝滩社17号厂房开工建设废旧塑料加工项目,项目于2023年6月底完成建设,并于2023年7月起投入生产,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规定,废旧塑料加工项目属于非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类别,应当编制及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未依法报批,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4年3月1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张显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徐德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操作工人陈安登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厂房租赁合同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现场负责人和操作工人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4年3月15日提供的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你公司2024年3月15日提供的《再生资源清洗废水处理工程技术方案》复印件一份、《塑料破碎清洗废水设备购销合同》复印件一份、检测报告复印件一份、污水处理台账复印件一份,我队2024年3月13日对徐德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4年3月13日对徐德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15日对徐德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4年3月15日对陈安登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4年3月13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3月15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11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四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和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4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1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4月13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我队于2024年5月17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陈述申辩意见:1.本公司收到处罚告知书后才知道公司主营的废旧塑料加工项目,可能被纳入应当编制及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2.公司设立之时,公司计划的主营业务也只有废塑料的分拣、破碎工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第三十九类(不含仅分拣、破碎)”。本公司对该文件的理解为“仅进行废塑料分拣、破碎的,不需要编制及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3.本公司可能系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愿意及时改正,希望不予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听证陈述申辩意见未证明本案存在证据不足、程序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问题。你公司未编制及未向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正在落实中,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6133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陆仟壹佰叁拾叁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