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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28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3-27 发布日期: 2024-03-27
名称: 四川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责改字〔2024〕16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四川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3-27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沙环执责改字〔2024〕16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 四川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德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623MA CU MBH B 4C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青木关镇石碾桥村轨道交通15号线张家湾车辆基地项目

我队于20243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未办理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3月22日22时00分至23时30分进行混凝土浇筑施工,23时到次日1时维修水泥泵车产生噪声,引起周边居民投诉。

以上事实,有①现场负责人龙方兵于2024年3月25日提供的该单位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四川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②我队于2024年3月25日对你单位现场负责人龙方兵所作的调查询问笔录、2024年3月23日对你单位重庆轨道交通15号线二期土建工程(张家湾车辆基地项目)施工现场所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拍摄的视听资料,证明四川博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环境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禁止夜间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和第六十二条第一款“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需要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城市管理或者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的证明,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证明的情况下不得进行夜间施工。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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