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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26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3-25 发布日期: 2024-03-25
名称: 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3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3-25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MA 5Y QLH 476

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南路XX幢负X-XX

法定代表人:刘雄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4月26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于2022年2月至2022年4月26日期间,在歌乐山新开寺村道角社一空厂房(无屋顶)露天间断性堆放医疗废弃物,废弃物中含有使用过的针头、棉签、过期药品、输液管、尿液袋等,经重庆同兴医疗废物处理有限公司对堆放医疗废弃物进行收集、转运,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认定相关回复的函》(渝环函〔2023〕73号),认定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堆放的使用后的棉签、针管属于HW01医疗废物“841-001-01感染性废物”,废针头属于HW01医疗废物“841-001-01损伤性废物”,均为危险废物,你公司上述行为已构成贮存危险废物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2年4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刘雄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一份、收运处置合同一份、回收处置意向合同一份、转移联单一份,证明违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我队2022年4月26日对刘雄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2年4月26日对刘雄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2年4月28日调查询问补充笔录一份,我队2022年4月27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4年1月30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4﹞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

我队于2024年2月2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1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4年2月29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听证申请,我队于2024年3月13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陈述申辩意见: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当事人非法处置物品是危险废物,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后果;2、已积极配合专业公司进行现场清理,希望从轻处理;3、棉签和针头是因提供方未正确分类,当事人并不知情。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违法处置危险废物超过3吨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10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拾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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