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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20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3-07 发布日期: 2024-03-07
名称: 贵州宝顺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7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贵州宝顺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3-07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7号

被处罚单位:贵州宝顺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 A6E 6BGD 1E

地址: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峨岭街道县府路永佳·香江丽景第二期商业22-1

法定代表人:张智友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12月28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重点项目沙坪坝区青凤高科产业园Ae6-7/04地块在2023年12月28日使用旋挖机打桩,有明显扬尘,1台挖机开挖石块平整场地,扬尘明显;1台挖机开挖泥土平整地块,未见明显扬尘,3个施工作业点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该项目在明知2023年12月28日已启动2023年第1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期间,未严格落实《沙坪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中扬尘源减排措施“六必须六不准”湿法作业要求。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3年12月2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张智友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施工员姚顺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施工员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3年12月29日提供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3年12月28日对姚顺毅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3年12月29日对姚顺毅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12月28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两份,我队提供的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文件一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3年12月2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57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姚顺毅于2023年12月29日提供的扬尘控制施工方案,证明贵州宝顺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在施工中,有扬尘控制的依据,但未能严格执行;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2023年度重点项目的通知,证明贵州宝顺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为重点项目;重庆市重点区县未来三天空气质量预报情况表,证明应急响应期间颗粒物为首要污染物;公众号沙磁荟发布的“注意!沙坪坝区启动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重庆市沙坪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启动2023年第1次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的通知》,证明我区发布重污染天气黄色预警;《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沙坪坝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证明该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应落实“六必须六不准”;《2023年重污染黄色预警扬尘源减排清单》,证明该单位承建的重点工程应落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严控制扬尘污染等措施;贵州宝顺源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整改说明和我队复查勘验笔录,证明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五条“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减少燃煤使用、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施工、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停止露天烧烤、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增加人工降雨等应急措施,告知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落实应急措施的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于2024年1月17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4﹞3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4年 1月19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落实应急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未按照重污染天气预警落实应急措施,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故意,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21813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落实应急减排措施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土石方作业、建筑施工单位拒不执行的,由对其扬尘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贰万壹仟捌佰壹拾叁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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