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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11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1-30 发布日期: 2024-01-30
名称: 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责改字〔2024〕8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4-01-30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沙环执责改字〔2024〕8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刘雄伟                     

营业执照注册号(公民身份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15MA5YQLH476                  

地址: 重庆市长寿区文苑南路*号*幢负*              

我队于20224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露天贮存的使用后的棉签、针管等医疗废物等属于危险废物,贮存时未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以上事实,有 ①法定代表人刘雄伟于2022年4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收运处置合同、回收处置意向合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违法主体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和法人的基本情况;②我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对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医疗废弃物堆存现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检查图,于2022年4月27日对刘雄伟所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于2022年4月28日对刘雄伟所制作的调查询问补充笔录,我队执法人员于2022年4月26日、2022年4月27日期间拍摄的视听资料,由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危险废物认定相关回复的函,判定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堆放的使用后的棉签、针管等为危险废物(废物类别HW01,废物代码841-001-01),证明重庆市天顺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六)未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或者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贮存危险废物应当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 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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