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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4-00004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4-01-17 发布日期: 2024-01-17
名称: 重庆宝文印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4〕1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宝文印务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4-01-17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4〕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宝文印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774866406F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工业园井华路*#

法定代表人:王安庆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4月12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租赁重庆百川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办公楼4-5楼从事印刷生产,2023年4月12日检查时发现4楼原厕所被改造为制版间,制版间内设有丝网印刷工序,制版间内存在地面地漏及蹲便器两处外通排放口,通过办公楼后的沟渠进入重庆百川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生化池,经过生化池后排出重庆百川橡胶制品有限公司厂区进入污水管网。区生态环境监测站对制版间地漏排放口排放水质情况进行取样分析,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PBEEMS-2023-ZF 029)结果显示制版间排放口水样内含有总铅、总汞等第一类污染物。构成了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污染物。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3年4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王安庆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人余和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办公室主任王敏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厂房租赁协议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工人和办公室主任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3年4月12日提供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3年4月12日对王安庆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4月12日对余和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4月13日对王敏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4月12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监测站2023年4月25日出具的监测报告(报告编号:SPBEEMS-2023-ZF029)一份、《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第一批)》(公告2019年第28号)公示截图一份,证明排放污染物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我队2023年11月2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52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严禁以下列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方式偷排;……”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2月1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3﹞44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12月21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我队于2024年1月9日举行了听证会。

听证及陈述申辩意见:1、我公司已经意识到问题,积极整改,安装了专门的排水管道,增加了废水处理设施,经监测,排放的重金属达标;之前排放的也没有超标;2、我公司已履行生态损害赔偿义务,缴纳了赔偿金;3、公司经营困难,废水排放量小,处于停产边缘。希望减轻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通过暗管逃避监管的方式偷排污染物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申辩意见第1项已在计算处罚金额的时候予以考虑,第3条不能作为减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申辩意见第2条属实,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作为从轻处罚的情形予以采纳。

鉴于你公司排放废水含第一类污染物,未超标,两年内未受到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计算罚款金额为44万元,又根据《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在裁量公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20%,即罚款金额为35.2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排污许可证,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叁拾伍万贰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4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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