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88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名称: | 沙坪坝区隆锐建材厂(吴德权)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不罚〔2023〕12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不罚〔2023〕12号
被处罚单位:沙坪坝区隆锐建材厂
经营者:吴德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FLB7XR
身份证号码:3209**********2556
生产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金刚村亭子山社
住址: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北蒋镇朝阳路X号
我队于2023年9月22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今年8月新建生产项目,项目类别为水泥制品制造,在未编制也未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情形下擅自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1.6万元。
以上事实,有你厂2023年9月25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经营者吴德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经营负责人吴健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经营者和经营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3年9月25日提供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3年9月22日对吴健伟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3年9月25日对吴健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9月22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3年9月2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47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厂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以下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二)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规定。
经查,你厂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且已自行关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不予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厂免予行政处罚。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