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87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名称: | 重庆市明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不罚〔2023〕11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不罚〔2023〕11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明诚塑料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60875283U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玄巴堂社150号
法定代表人:谢顶峰
我队于2023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9月12日,你公司在沙坪坝区中梁镇茅山峡村玄巴堂社150号的生产场地正在生产,停运注塑工艺配套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但未同时停运注塑工艺生产环节。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3年9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谢顶峰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后勤部主管汤晓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后勤部主管的基本情况;你公司2023年9月27日提供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3年9月15日对汤晓波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3年9月27日对汤晓波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23年9月12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3年9月28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4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应当同时停运相应的生产设施。确因工艺特殊或公共利益需要不能同时停运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规定。
经查,你公司本次违法是初次违法,停运污染防治设施的时间较短,且及时完成了整改,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条第(八)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免予行政处罚。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