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85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11-27 | 发布日期: | 2023-11-27 |
名称: | 成都新川远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3〕32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3〕32号
被处罚单位:成都新川远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7MA62C8XFXM
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金花桥街道川九路X号
法定代表人:谭万礼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10月1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重庆轨道交通27号线土建工程05标段项目,在2023年10月11日凌晨在工地内对盾构掘进过程中产生的渣土进行外运作业,现场使用了两台挖掘机以及四台运渣车,办理有夜间施工证明,但未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也未以其他方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3年10月1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谭万礼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主管李德荣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证明违法主体、法定代表人和主管的基本情况;《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复印件一份,证明办理了夜间施工证明;你公司2023年10月12日提供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3年10月11日对李德荣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2023年10月12日对李德荣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10月11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3年10月1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4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公司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11月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3﹞38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3年11月3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由于施工项目地理位置等原因,施工进展受到严重影响,为了赶施工进度给周边居民造成了一定影响。将调整工序、缩短夜间作业时间,做好居民走访安抚工作,最大限度减少投诉。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未按规定公告《重庆市房屋市政工程夜间施工证明》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述申辩意见不能作为免于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未受过生态环境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经计算,罚款金额为0.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公告附近居民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伍仟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