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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71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9-26 发布日期: 2023-09-26
名称: 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不罚〔2023〕8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9-26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不罚〔2023〕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60525677W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垄安大道111号

法定代表人:陈令

我队于2023年6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垄安大道111号从事汽油、柴油零售经营,于2023年4月更换了3台汽油加油机,未对加油机油气回收装置能否正常运行进行检验,加油机即投入使用。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对你公司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检验,检验结论:气液比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构成未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2023年6月27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陈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负责人林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站长周德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两份,证明违法主体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你单位2023年6月27日提供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确认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3年6月25日对林尊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3年6月27日对林尊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8月16日对周德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重庆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总队2023年8月14日移交的视频资料一份、检验报告(编号2023062905868)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3年8月16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34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五)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检测报告显示无组织排放达标,仅气液比不符合标准。检查第二天已完成整改,检测报告达标,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可以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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