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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68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7-13 发布日期: 2023-07-13
名称: 重庆拓洋工贸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不罚〔2023〕4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拓洋工贸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3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不罚〔2023〕4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拓洋工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450384849Q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皂桷树村五社

法定代表人:彭泽俊

我队于2023年5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摩托车配件和生活五金件生产,在生产过程中产生危险废物(废油、铝灰渣等),2022年至今,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2023年5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彭泽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环保负责人彭杨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我队2023年5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3年5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5月2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16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我队2023年5月23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已完成备案工作,未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报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一)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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