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67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7-12 | 发布日期: | 2023-07-12 |
名称: | 重庆市墙豪建材有限公司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不罚〔2023〕3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不罚〔2023〕3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墙豪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59876242Y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覃家岗乡梨树湾村杨家沟组7号
法定代表人:斯伟
我队于2023年4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的水性涂料堆放在厂门外,堆放位置下方附近有一条雨水沟,无风险防范措施,存在环境安全隐患。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2023年4月19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斯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整改措施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我队2023年4月19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5月3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4月19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14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我队2023年4月19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履行下列义务:……(三)排查治理环境安全隐患;……”的规定。
经查,你单位堆放的4桶水性漆密封加盖,检查后立即进行了整改,未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符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六条第(九)项和《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对轻微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免予行政处罚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免于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免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