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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28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9-27 发布日期: 2023-09-27
名称: 重庆明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责改字〔2023〕45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明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3-09-27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沙环执责改字〔2023〕45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明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赵治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ABNPB92B                 

地址:青木关镇青木湖村深堰沟组2号(注册地址位于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谢家湾正街55号21幢2-20号)           

我队于 2023 9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23年9月25日驾驶货车渝DW5767擅自收集约4.2吨铝泡(书名为铝灰渣,属于HW48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21-026-48)。上述行为已涉嫌构成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收集危险废物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赵治明提供的重庆明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赵治明身份证复印件、货车渝DW5767行驶证复印件、与铝泡提供单位老板娘的微信记录打印件,证明违法主体为重庆明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9月25日、26日对赵治明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图、调查询问笔录以及现场检查的视频资料,证明重庆明辉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非法收集危险废物行为,同时于2023年9月29日前将现收集的铝泡(书名为铝灰渣,属于HW48类危险废物,废物代码为321-026-48)依法处置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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