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26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9-27 | 发布日期: | 2023-09-27 |
名称: | 沙坪坝区凯杰塑料包装经营部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3〕26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3〕26号
被处罚单位:沙坪坝区凯杰塑料包装经营部
经营者:李天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AC7EXH1J
身份证号码:3625**********6029
生产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金刚村桐子坝社
住址: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许坊乡谙源村谙源X小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8月1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于2023年7月12日开始在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街道金刚村桐子坝社从事塑料制品制造,珍珠棉生产和造粒生产环节未按规定安装相应的废气收集治理设施,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无组织排放。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2023年8月18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李天津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业务员李海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投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违法主体、个体经营者和授权委托人的基本情况;你单位2023年8月18日提供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证明文书送达方式;我队2023年8月17日对李海同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3年8月18日对李天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8月17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证明违法事实;我队2023年8月21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37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已对你单位做出责令改正并送达;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证明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在生产、运输、储存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恶臭气体,以及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采取配置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等措施予以控制,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排放标准,防止污染周边环境:……(二)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保持正常运行;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9月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3﹞30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9月7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陈述申辩意见:现已安装排气设备,因经济困难,希望能从轻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单位未按规定安装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述申辩意见中已完成整改情况在最终处罚金额计算时予以采纳,其他意见不能作为从轻处罚的理由,不予采纳。鉴于你单位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未安装污染防治设施,两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主观过错程度综合判断为故意。
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经计算,罚款金额为4.1375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有机化工、制药、电子设备制造、包装印刷、家具制造及其他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肆万壹仟叁佰柒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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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