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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107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8-16 发布日期: 2023-08-16
名称: 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责改字〔2023〕34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日期:2023-08-16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沙环执责改字〔2023〕34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个人):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陈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060525677W             

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街道垄安大道111号               

我队于 2023  8  16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未对新建加油机油气回收系统进行检验,在无法保证油气回收装置能够使用正常的情况下,新建加油机已投入使用。油气回收系统经检验,气液比项目的检测结果不符合国家标准GB20952-2020《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执法人员2023年6月25日、6月27日对你单位负责人林尊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生态环境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影像资料、2023年8月16日对你单位站长周德孟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重庆春秋石油有限公司的环境违法事实;重庆市计量质量监测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2023062905868)证明你公司油气回收系统未正常达标运行的事实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开展油气回收治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每年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送油气排放检测报告。”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 立即对油气回收系统进行调试、检验,确保油气回收装置使用正常,并向我队提供检验合格的油气排放检测报告。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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