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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089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7-12 发布日期: 2023-07-12
名称: 沙坪坝区盛林汽车美容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3〕19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沙坪坝区盛林汽车美容中心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公示如下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3〕19号

被处罚单位:沙坪坝区盛林汽车美容中心

经营者:郎盛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00106MA5UNHBX5N

身份证号码:5135**********1612

经营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丰文街道丰盛路1号附11-12号

住址:重庆市石柱县三星乡三树村华兴组X号附X号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5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汽车维护、保养经营,喷漆作业工序未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以致喷漆废气散排。

以上事实,有你单位2023年5月30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个体经营者郎盛华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有你单位2023年5月31日提供的油漆(2K特黑)说明一份、固化剂说明一份、稀释剂说明一份、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复印件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我队2023年5月30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3年5月3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1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我队2023年5月30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两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要求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防止影响周边环境。”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3﹞18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3年6月27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单位未配套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已完成整改,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经计算,罚款金额为6725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未设置异味和废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陆仟柒佰贰拾伍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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