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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087 信息分类名称: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生成日期: 2023-07-12 发布日期: 2023-07-12
名称: 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环执罚〔2023〕17号 主题词: 生态环境
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日期:2023-07-1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公示如下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3〕17号

被处罚单位:通号建设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6583J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都匀路30号

法定代表人:叶正兵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3年5月3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在建的沙坪坝区西永组团177-01/03地块项目开挖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4个开挖(挖掘)施工作业点未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3年6月2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叶正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项目经理张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复印件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我队2023年5月31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3年6月2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我队2023年6月2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3﹞2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我队2023年5月31日拍摄的视频资料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三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六)对开挖、爆破、拆除、切割等施工作业面(点)进行封闭施工或者采取洒水、喷淋等控尘降尘措施。……”的规定。

我队于2023年6月2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3﹞16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2023年6月28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陈述申辩意见:1.非主观故意不采购洒水、喷淋等控降尘措施,喷淋系统在维修,修好后立即开启喷淋设备。2.对开挖点人工每天不定期洒水降尘,执法人员取证时为中午工人午休时间,没有对部分扬尘及时控制。3.已于6月5日完成整改。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两年内无环境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已整改完成,且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渝环规〔2022〕6号)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根据本基准设定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见附件1)计算处罚金额。其中,根据违法行为构成要素和情节,裁量因子分为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裁量因子的设定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以及社会影响程度;(二)违法行为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程度;(三)违法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或者手段;(四)违法行为危害的具体对象;(五)违法行为当事人是初犯还是再犯;(六)违法行为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所取得的效果。对本基准设定了个性裁量因子的24类常见违法行为,通过个性、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对其他违法行为,通过共性和修正裁量因子计算处罚金额;确实无法收集到证据的裁量因子除外。”的规定,经计算,罚款金额为10000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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