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00106MB17294428/2023-00001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 生成日期: | 2023-01-06 | 发布日期: | 2023-01-06 |
名称: | 四川凯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号: | 沙环执罚〔2023〕1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现将《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公示如下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环执罚〔2023〕1号
被处罚单位:四川凯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3MA68R6R78N
地址: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鼎屏镇人民路南段210号
法定代表人:余娜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22年10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建的位于沙坪坝区凤凰镇杨家庙村的拓普汽车底盘系统项目工地内堆放有约200立方米建筑弃土未采取覆盖措施,存在扬尘污染。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22年10月24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余娜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现场负责人邓林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授权书一份,你公司2022年10月25日提供的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我队2022年10月23日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现场检查(勘察)图一份,我队2022年10月24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我队2022年10月24日下达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22﹞90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我队2022年10月23日拍摄的影像资料证据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栏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的规定。
我队于2022年11月9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22﹞120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22年11月13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提出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未提出听证申请。
陈述申辩意见:1、已积极整改;2、因疫情原因,企业生存困难,经济压力大,希望免除行政处罚。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未落实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述申辩意见属实,但不能作为免予处罚理由。根据《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规定,按照《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因子及计算公式》计算处罚金额:你公司违法行为无个性裁量因子,两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积极配合调查,整改措施已落实,为一般企事业单位,主观过错程度为过失,罚款金额计算结果为1万元。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