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00106009290403U/2020-31458 | 信息分类名称: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 ||
| 发布机构: |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 生成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1-13 |
| 名称: | 重庆市鑫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文号: | 主题词: | 生态环境 | |||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沙环执罚〔2020〕5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市鑫忠建筑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7659210550
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小苑三村21号6-4号
法定代表人:舒海生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意见、采纳情况及裁量理由
我队于2019年11月1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承接的“富洲新城五期A组团项目(7号楼、8号楼、9号楼及地下车库)”在工地大门附近和7号楼地基施工现场有多处裸露土没有覆盖,8号楼的密目式安全立网设置不符合控尘要求。
以上事实,有你公司2019年11月5日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舒海生身份证复印件一份、项目安全员谢雨桃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019年11月6日授权委托书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一份,我队2019年11月5日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019年11月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一份、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沙环执责改字﹝2019﹞468号)及送达回证各一份、文书送达确认书一份、2019年11月1日现场照片(图片、影像资料)证据一份、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两份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七)项“施工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防治扬尘污染:……(三)对露天堆放河沙、石粉、水泥、灰浆、灰膏等易扬撒的物料以及四十八小时内不能清运的建筑垃圾,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密闭围挡并对堆放物品予以覆盖。……(七)房屋建设施工应当随建筑物墙体上升。同步设置高于作业面且符合安全要求的密目式安全网。”的规定。
我队于2019年11月28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沙环执罚告字﹝2019﹞369号)告知你公司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2019年12月2日,你公司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未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
经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你公司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鉴于你公司是第一次违反该规定,且已整改,应根据《沙坪坝区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相关标准从轻处罚。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依据《重庆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未落实相关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的规定,我队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对单位处贰万元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舒海生处壹万元罚款。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联系电话65300159、65305265)开具《重庆市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队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队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夏晓萍 电 话: 65320926
地 址:沙坪坝区陈家桥街道陈东路19号
邮政编码:401331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0年1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