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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关于区十九届人大第一次会议第三百一十五号建议办理情况的复函
来源:区生态环境局 日期:2022-04-01

秦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强化我区土壤污染综合防治工作的建议》(第315号)收悉。经研究办理,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壤污染调查评估,落实建设用地准入管理问题

区生态环境局牵头,有关部门强化信息沟通,建立了土地征收、收回、收购等环节监管机制。

(一)建立污染地块开发利用准入管理机制

建立工业企业原址再开发利用联合监管制度,明确区经信委、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土地储备单位疑似污染场地排查登记信息沟通机制,及时共享企业关闭搬迁、地块出让计划、土地储备等信息。严格开发建设审查,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在规划选址及土地招拍挂前,将生态环境部门意见作为审批前置,从源头预防疑似污染场地和污染场地进入开发建设环节,确保“净土”开发。

(二)建立土地征收储备环节监管机制

区政府印发《沙坪坝区储备土地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储备土地拟作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开发利用的,储备地责任单位应提前开展场地调查评估,对污染场地做好风险管控或启动治理修复,在未完成治理修复前不得再利用。存在疑似污染的地块在完成调查评估或治理修复前,区土地储备中心不得入库储备。同时,加强储备土地日常管理,避免违规倾倒固体废物等污染土壤

(三)建立疑似污染地块通报机制

及时更新沙坪坝区《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在全国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系统建立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账号,实现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信息共享。对经调查评估确定存在污染的地块,逐一下发管理文件要求业主单位实施风险管控或治理修复,同时抄送自然资源部门、属地镇街,加强日常管理。

二、关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问题

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办法》等要求,根据市生态环境局每年拟定的重点企业名单,结合辖区有毒有害物质排放企业情况,每年更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名录,并在区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对每家重点企业开展现场检查并下发文件要求。

目前,我区有6家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均按要求向我局报告年度排污情况,我局组织专家对企业开展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和自行监测方案进行评审,要求企业按时开展自行监测,并将监测报告报我局备案。

三、关于企业拆除活动,土壤污染防治问题

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从源头预防土壤污染。近年来,区政府大力整治电镀企业,陆续关闭搬迁凤凰电镀集中加工区澳林机械厂等21家企业,青木关飞达表面处理中心电镀生产线,减少了重金属污染排放。对电镀企业拆除,均按要求编制了《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拆除活动环境应急预案》《企业拆除活动环境保护工作报告》,并报区生态环境局和区经信委备案。规范的拆除,有效降低了重污染企业在拆除过程中对土壤环境的污染。

四、关于加强土壤污染风险管控问题

《土壤污染防治法》实施以来,我区已完成土壤污染调查地块129个,完成污染地块治理修复17个。截至目前,我区纳入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治理修复名录的地块有10个,其中,正在实施治理修复的污染地块有2个。

对暂不开发利用或暂未实施治理修复的8个污染地块督促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分类实施风险管控。一类是管理型风险管控。要求土地使用权人或污染责任人在管控区外围设置围挡,张贴污染地块告示牌,加强地块巡查管理,对农化公司原址地块安装了在线视频监控,严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一类是工程措施型风险管控。以民丰化工原址污染地块为例,除设置污染地块公示牌、围挡外,对污染场地修建拦截坝阻隔,抽取污染地下水处理达标排放,并对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情况开展了效果评估,定期对场地周边土壤和地表水开展监测。

五、关于“嘉阅滨江”项目问题

“嘉阅滨江”问题发生在污染地块经治理修复完成土地出让环节之后,引发的社会风险问题。在政府和相关部门采取强力措施后,守住了人居环境安全底线。在国家相关法规标准不健全的条件下,建议市级层面进一步完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后期管理监管制度,在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中进行补充。

一是建议从土地规划用地上明确用途。202111月印发的《中共中央  国务院  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中发〔202140号)明确要求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从严管控农药、化工等行业的重度污染地块规划用途,确需开发利用的,鼓励用于拓展生态空间。建议结合地方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立法的契机,明确重度污染地块以及拓展生态空间的定义,并在城乡规划编制要求和技术标准上进行有效衔接和补充,防范重度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的环境风险。

二是建议增加建设用地进入土地出让环节后的管理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后期管理活动,但是,国家层面污染地块修复后,特别是土地出让后,土地使用权人发生变化,场地和土壤安全性管理制度缺失,有部分污染地块治理修复措施中还包括风险管控措施,对后续开发利用有开发限制要求,由谁来实施监管以及监管的技术手段和方法处于空白状态。《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七条提到,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生产经营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应当作为不动产登记资料送交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但未包含一般污染地块,也未进一步明确后续管理要求。建议由规划自然资源部门督促土地储备机构在土地使用权出让阶段要公开与地块相关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信息,增加住建部门、规划自然资源部门对经治理修复后的污染地块在建设规划中的监管职责。住建部门应当督促开发单位在房屋出售阶段将地块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信息作为不利因素告知购房者,保障群众的知情权。

三是明确开发建设过程中发现问题的管理职责。因为土壤污染的隐蔽性、分布的不均匀性以及布点采样监测的技术局限性等不可预测因素,导致经过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地块,在后期开发建设过程中仍然可能出现新的污染物和污染区域。新发现的污染物和污染区域,在已经进行开发建设的前提下,各部门应当履行什么监管职责,如何督促土壤污染责任人、当前的土地使用权人,按照什么程序开展补充工作消除土壤污染隐患。建议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发现新的土壤污染风险应当报告生态环境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依法要求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开展补充调查、补充修复,直至满足法律法规和相关技术标准,补充调查、补充修复流程是否可以不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明确的流程再逐一进行,而已最终效果评估达标作为评判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责令开发单位停止施工,在补充调查、补充修复工作完成并达到有关要求后方可继续建设。开展补充调查、补充修复及效果评估等活动所支出的费用依法由土壤污染责任人承担,土壤污染责任人不愿意承担的,由土地使用权人代为实施后,依法向土壤污染责任人赔偿。

再次感谢您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相信在以人大为代表的全区各界的共同努力下,我区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一定会取得更大成效。

此复函已经犹元波局长审签。对以上答复你有什么意见,请通过填写回执及时反馈区人大常委会人代工委和区政府办督查室。


重庆市沙坪坝区生态环境局

2022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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