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729H/2023-00024 信息分类名称: 司法/工作动态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3-01-28 发布日期: 2023-01-28
名称: 沙坪坝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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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坪坝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发布日期:2023-01-28
沙坪坝区司法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
序号 重大执法决定事项名称 法律依据 权力类别 行政执法主体
1 对律师有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等行为之一的,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四十七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下的处罚: (一)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的; (二)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三)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四)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离任后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 (五)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行政处罚 沙坪坝区司法局
2 对律师有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等行为之一的,给予停止执业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一)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二)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不按时出庭参加诉讼或者仲裁的;(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的;(四)泄露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行政处罚 沙坪坝区司法局
3 对律师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办理案件、行贿、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串通、干扰诉讼和仲裁活动、以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发表危害和恶意言论、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行为,给予两万元以上罚款或停止执业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九条 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㈠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 ㈡ 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的; ㈢ 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 ㈣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的; ㈤接受对方当事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权益的; ㈥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的;  ㈦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的; ㈧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的; ㈨泄露国家秘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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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和收取费用、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等重大事项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违规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提供虚假材料、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严重后果的等违法行为给予停业整顿或两万元以上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特别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一)违反规定接受委托、收取费用的;(二)违反法定程序办理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住所、合伙人等重大事项的;(三)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的;(四)以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律师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五)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六)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七)向司法行政部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八)对本所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法律援助条例》(国务院令第385号) 第二十八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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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行为,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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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的。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59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7号修订) 第三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违反规定不以基层法律服务所名义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收取服务费,不向委托人出具有效收费凭证的;
(三)冒用律师事务所名义执业的;
(四)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五)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的;
(六)违反规定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合伙人、住所和章程的;
(七)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八)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
(九)聘用未获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的;
(十)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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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给予两万元以上罚款的。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2000年3月31日司法部令第60号公布 2017年12月25日司法部令第138号修订)第四十六条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罚款数额最高为三万元:
(一)超越业务范围和诉讼代理执业区域的;
(二)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
(三)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的;
(四)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
(五)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
(七)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
(八)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
(九)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
(十)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一)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二)不按规定接受年度考核,或者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十三)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十四)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
(十五)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
(十六)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
(十七)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
(十八)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
(十九)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二十)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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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 以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等违法行为给予两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两万元以上的,或者停止执业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一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公证机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公证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 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的; (二) 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的; (三) 同时在二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的; (四)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的; (五)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的; (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行政处罚 沙坪坝区司法局
9 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等违法行为,给予公证处没收违法所得两万以上,处以两万元以上罚款或者给予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给予公证员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四十二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公证机构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停业整顿的处罚;对公证员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给予三个月以上十二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出具公证书的;(二)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的; (三)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的;(四)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的;(五)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应当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行政处罚 沙坪坝区司法局
9 对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财物的,以及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以外的组织、人员以法律援助的名义从事有偿法律服务行为给予两万元以上罚款或者停业整顿行政处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第六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立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责令退还或者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故意为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二)指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五)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经费;(六)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二)接受指派后,不及时安排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或者拒绝为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办理法律援助事项提供支持和保障;(三)纵容或者放任本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三条 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给予处罚:(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者怠于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二)擅自终止提供法律援助;(三)收取受援人财物;(四)泄露法律援助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 条违反本法规定,冒用法律援助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并谋取利益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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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中评定为“不合格”的给予停业整顿处罚的。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2010年司法部令第121号) 第二十五条 对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其存在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依法给予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 行政处罚 沙坪坝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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