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00106009290729H/2022-00240 信息分类名称: 司法/行政处罚
发布机构: 沙坪坝区司法局 生成日期: 2022-03-09 发布日期: 2022-03-15
名称: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文号: 沙司罚决定〔2022〕第001号 主题词: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2-03-15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沙司罚决定〔2022〕第001

被处罚人:隆健波,男,汉族,19899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住址:重庆市石柱县下路街道建镇街

经查明:被处罚人隆健波系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工作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渝碚路99号附1164,执业证号:*****************202155日,恒百力科技有限公司员工张雪冬等6人与长隆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约定该所指派律师隆健波就委托方与恒百力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仲裁、一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合同约定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共计16000元。合同签订后,委托人向隆健波律师支付了律师代理费及差旅费。隆健波律师收到费用后未将代理费及差旅费交回律所,后于20211025日向各委托人出具了律师代理费的发票。

上述事实,有《法律事务委托合同》《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调查(询问)笔录》《发票》《记账凭证》等材料予以佐证。

本机关认为,隆健波律师先以个人收取了本案律师服务费用,后虽将费用交回律所,但已构成私自收费的违法行为。为此,根据隆健波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八条(一)之规定,作出如下决定:

给予重庆长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隆健波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政府或重庆市司法局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沙坪坝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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