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56号)
来源: 日期:2020-05-18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56号

申请人:谢xx,男,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土主镇x村。

被申请人: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地址:沙坪坝区都市花园东路7号。

法定代表人:陈建坪,该局局长。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行户口销户的法定职责,未将谢元X的户口注销的行为违法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由于其请求不明,10月18日申请人到本机关明确复议请求,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本机关于20171218日决定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 确认被申请人未将申请人父亲谢元X死亡后的户口注销,其行政行为违法;2. 责令被申请人将申请人父亲谢元X的户口注销,并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谢元X在1998年6月1日第二轮土地承包后死亡。1998年6月1日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家庭人口有:谢永X、黎源X(妻)、谢红X(子)、谢元X(父)、刘嘉X(母)共五人,以沙坪坝区人民政府颁发的重庆市农村承包经营权证书《农村承包土地基本情况登记》记载“承包户主谢永禄,人口5人”为证。2017年9月11日申请人到土主镇政府复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对照与1998年第二轮土地承包时,申请人家庭人口有:谢永X、黎源X(妻)、谢红X(子)、谢元X(父)、刘嘉X(母)共五人一致,也与申请人户在1993年1月11日前谢元X没有被注销死亡一致。2017年9月,被申请人作出(2017)009号政府信息的告知书,称“经查阅沙坪坝区公安分局土主派出所1994年成立以来的档案,虽有你父亲的户籍档案,但无死亡记录”,证明谢元X的户籍档案移交给了被申请人的。1998年9月16日(农历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六)下午4时谢元X去世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注销,但被申请人未认真履行户口销户的法定职责将谢元X的户口注销,导致谢元X的户口未注销,其行政行为属违法行为,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父亲谢元X出生于1918年7月27日,死亡时间无法查实。1994年土主派出所成立以来未查询到谢元X的常住人口信息以及注销信息。唯一能证实谢元X身份的是土主镇政府保存的一份常住人口登记表,该表中记录了谢元X及其妻刘嘉X的人口基本信息。因谢元X从未在土主派出所进行过常住人口登记,所以土主派出所无法为申请人开具其父谢元X的死亡注销证明。以上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表、土主派出所出具的《关于谢元X注销户口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综上所述,我局土主派出所未开具谢元X的死亡注销证明不属于行政不作为,故呈请沙坪坝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初,申请人要求土主派出所出具谢元X的死亡注销证明,同时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谢元X死亡户口注销登记情况。2017年9月11日土主派出所出具《证明》一份,主要内容为无法为申请人开具谢元X具体死亡时间的死亡证明。2017年9月1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009号),告知申请人土主派出所虽有谢元X的户籍档案,但无谢元X死亡记录。据此申请人认为土主派出所未开具谢元X的死亡注销证明属于行政不作为,向本机关提出复议申请。另查明,重庆市公安局警务信息综合查询系统内无谢元X的户口相关信息,土主派出所成立以来的所有户口档案及死亡注销户口档案均无谢元X的户口登记信息及档案。被申请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关于土主派出所有谢元X户籍档案的表述有误,实际谢元X的户籍档案源自土主镇政府保存的常住人口登记信息,而非土主派出所登记的户籍信息。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复议申请书;

2. 证明;

3. 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2017〕009号);

4. 关于谢元X注销户口情况说明;

5. 关于谢元X户籍信息的情况说明;

6. 重庆市公安局警务信息综合查询系统查询结果。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该条例第八条规定,公民死亡,城市在葬前,农村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本案被申请人具有户口登记及注销户口的法律授权。

户口登记是户口注销的前置条件,无登记则无注销,注销应向登记机关申报。被申请人及土主派出所均无谢元X的户口登记信息,不是谢元X户口登记机关,客观上无法对谢元X户口进行注销,在收到申请后将相关情况依法告知申请人的处理行为并无不当,不存在行政不作为的情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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