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沙府行复〔2017〕54号)
来源: 日期:2020-05-18

行政复议决定书

沙府行复〔2017〕54号

申请人:重庆群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天池村韭菜湾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刘xx。

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沙坪坝区小新街42号附1号。

法定代表人:王小梅,局长。

第三人:朱XX,男,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歌乐山镇新开寺村。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4A号)不服,于2017年9月28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已依法受理,因本案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17112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延期三十日作出的通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4A号)。

申请人称:第三人于2016年9月26日上午违规操作致右手腕处受伤,当日到重庆东华医院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照片、治疗,检查结果为软组织伤并无骨折,医院开了一些药并叫第三人半月后复查。在这半月期间,在申请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三人私自去了歌乐山社区卫生院和沙区中医院进行治疗,后在2016年10月19日又去东华医院检查时才发现有骨折。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骨折并非在公司工作受伤时造成,造成骨折原因不明,有待进行认真调查,第三人与本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应于2016年12月31日到期。故请求复议机关本着有错必纠的原则,依法支持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是依法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职权机关,对本辖区内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进行工伤性质的认定,是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并无不当。二、被申请人认定事实清楚,第三人与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2016年9月26日在车间操作时被设备压伤右手。具体就医过程为受伤当天被送往重庆东华医院治疗,拍CR片,未发现骨折。10月19日第三人因右手未好转,再次就医,拍CR片检查,仍未发现骨折。后住院进一步检查治疗,拍CT片,才发现“右腕关节豆状骨及大多角骨粉碎性骨折”,其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认定工伤的情形。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程序合法。依法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法律规定向用人单位送达了举证通知书。用人单位也回复了情况说明认可第三人右手被模具夹伤的事实。故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4A号)。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第三人称:第三人系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且不存在认定工伤排除的情形。本案申请人复议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4A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

经审理查明:第三人系申请人员工,2016年9月26日在车间操作时被设备压伤右手,当日被送至重庆东华医院治疗,2016年10月19日医院诊断为右腕关节豆状骨及大多角骨粉碎性骨折。2016年11月2日经申请人同意,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申请人受理后,依法向申请人送达了举证通知书。2017年8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4A号),认定第三人为工伤。申请人收到该决定书后不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 行政复议申请书及申请人营业执照;

2. 工伤认定申请表;

3. 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

4. 唐XX、周XX证明;

5. 重庆东华医院关于患者朱XX在我院就诊的情况说明;

6. 关于朱XX工伤情况说明;

7. 情况说明;

8. 劳动合同书;

9. 朱XX病历资料;

10. 《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沙人社伤险认举字〔2017〕24A号);

11 .《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4A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本行政辖区工伤认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具有进行工伤性质认定的行政职权,其受理劳动者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三人作为申请人员工,在申请人单位工作时受到事故伤害。本案申请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沙坪坝区工伤保险伤亡事故快报表及证人证言对第三人受伤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对第三人受伤的时间做了虚假陈述,被申请人通过多方调查,调取了相关证据,还原了事实真相,查明了第三人于2016年9月26日因工受伤的事实。综上,被申请人依法对第三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重庆市沙坪坝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沙人社伤险认决字〔2017〕24A号)。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沙坪坝区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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